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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獎助大學研究生撰寫蒙藏研究論文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學研究生撰寫蒙藏研究論文,培養專業人才,提升蒙藏學術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對象為臺灣已設籍並就讀國內大學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三、申請人申請獎助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大學及研究所之成績單。
 
(三) 系所主任推薦書。
 
(四) 研究論文大綱與計畫書。
 
四、獎助金額:
 
(一) 碩士論文,每篇新臺幣三萬元至六萬元。
 
(二) 博士論文,每篇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五、申請程序:申請人備妥第三點規定之資料,由所屬學校於每年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向本部推薦。
 
六、審查基準及程序:
 
(一) 審查基準:
 
1、主題重要性與創新性。
 
2、理論與文獻。
 
3、研究方法。
 
4、組織架構完整性。
 
5、研究貢獻度。
 
6、其他獲得之獎(補)助。
 
(二) 審查程序: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依前款審查基準評分後,決定獎助名單。
 
(三) 審查結果:本部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獎助結果,並將審查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
 
         本部應告知審查委員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七、申請人俟論文完成取得學位後,檢具學位證書影本及論文,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核撥獎助金。本部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博士論文獲得獎助者,須於本部通知之日起三年內申請核撥,如有特殊狀況,獲得獎助人應於時限屆滿前六十日,向本部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至多延期一年;碩士論文獲得獎助者,須於本部通知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核撥,如有特殊狀況,獲得獎助人應於論文完成時限屆滿前六十日,向本部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至多延期六個月。逾期者,本部得廢止獎助。
 
八、凡接受本部獎助撰寫之研究論文須於論文內註明接受本部獎助;完成後應送交本部十冊存查,本部得有權出版。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