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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導引國外影視製作業及國際導演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並促成國內影視製作業接案協拍,強化國內影視製作業之國際製作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 本要點所稱國外電影片,指由國外電影片製作業製作,且由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由國際導演執導,並在我國製作者為限;所稱國外戲劇節目,指由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製作,且由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或由國際導演執導,並在我國製作者,且節目資金結構無陸資者為限。

(二) 本要點所稱國外影視製作業,指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以外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為非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之事業。

(三) 本要點所稱國際導演,指非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外籍導演。

(四) 本要點所稱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指過去執導之電影片,曾於法國坎城影展(Cannes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義大利威尼斯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德國柏林影展(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或美國影藝學院影展(Academy Awards)獲競賽類最佳導演獎者;所稱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指過去執導之戲劇節目曾於國際艾美獎(International Emmy Awards)、黃金時段艾美獎(Primetime Emmy Awards)、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獎(Seoul International Drama Awards, SDA)獲最佳導演獎或最佳戲劇獎者。

(五) 本要點所稱人事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工作人員從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拍攝及製作等服務所支出之費用,或經本局認可之其他人事費用。

(六) 本要點所稱製作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使用我國籍公司提供之拍攝及前期、後期製作服務所支出之費用;製作服務指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勘景、拍攝、視覺特效、數位動畫、美術、造型、設備器材(租賃)等;後期製作指聲音、剪輯、調光、沖印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製作項目。

三、國外電影片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之條件

(一) 申請資格:

1、以國際知名電影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2、以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

(二) 本補助額度之核算方式:

1、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2、若該電影片亦取得其他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投資及補助,前列加總本補助不得超過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四、國外戲劇節目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之條件

(一) 申請資格:

1、以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戲劇節目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2、以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戲劇節目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

(二) 本補助額度之核算方式:

1、該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2、若該戲劇節目亦取得其他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投資及補助,前列加總本補助不得超過該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上限。

3、國外戲劇節目應非屬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出資並委託國內電視節目製作業者製作。

五、獲補助金額項目與比例

(一)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補助項目與比例:

1、人事費: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演員、職員之人事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

2、製作費: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之製作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3、保險、交通及住宿費:以該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拍攝期間投保之責任險、為聘僱之我國籍演員、職員投保意外險支出及交通住宿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 受補助之電影片、戲劇節目於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影視從業人員擔任劇組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次要負責人等級職務達全部工作職務之百分之七十者,得優予核給之人事費用補助得超過補助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

六、申請補助資格應備文件

  國外影視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者,應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戲劇節目開拍前,由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依本點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資格核准函:

(一) 申請函。

(二) 受委託協助製作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委託契約書,並應載明委託項目、期限與範圍,及敘明在我國製作期間資金調度權限之授權(包含但不限於同意本局補助金匯入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儲戶帳號)或本補助款之業務負責代表。

(三) 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四)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及所製作電影片、戲劇節目之無陸資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五) 以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戲劇節目導演資格申請者,檢附符合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戲劇節目導演之證明文件。

(六) 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企畫案(含申請人簡介、過去實績說明、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中英文片名或戲劇名稱、影片或戲劇類型、製片立意、在我國預定拍攝或製作地點、預估製作期程、發行及映演(播映)計畫、製作團隊介紹及各項工作職務列表、主創人員合作契約或意向書、預估製作總成本、在我國拍攝或製作之預估成本分析)。

(七) 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劇情大綱。

(八) 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分場或分集大綱(含拍攝期程及地點)。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正體中文譯本;若申請者未出具同點各款文件、資料,或出具之文件不全、不符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不全或不符規定,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

七、企畫變更

  具下列各款情形者,獲補助資格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資格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資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攝製電影或戲劇節目。變更以一次為限。

(一) 企畫書所載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片名、製作期程、劇情大綱有變更者。

(二) 企畫書所載製片或監製、攝影、美術、剪接、聲音、主要演員等主創人員變更者。

八、申請補助款核定應備文件

  依本要點核准補助資格之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委託協助製作之我國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定:

(一) 申請函。

(二) 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製作之說明(含拍攝、後期製作之工作紀錄單、在我國拍片取景之工作照片、使用設備及技術服務說明等項目)。

(三) 聘僱之我國籍演、職員名單、職務、聘僱契約及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事費用補助超過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者,應檢附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之完整工作人員名單。

(五) 申請補助之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相關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其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該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相關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並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

1、收入部分,應包含但不限於該電影片、戲劇節目獲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補(捐)助之行政法人與財團法人投資及補助製作收入(其內容應逐一載明獲投資及補助項目名稱或明細)、衍生收入以及該電影片、戲劇節目製作經費之自籌款等項目。

2、支出部分,即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應分人事費、製作費、交通費、保險費、住宿費等五項,並檢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及申請補助金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受本局補助之人事、製作、交通、保險、住宿等費用)。

3、前開人事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

(六) 國外電影片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拍片期間投保責任險及為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投保意外險之證明文件。

(七) 提供拍攝場景高解析度工作照十五張(包含導演、製片、男女主角之工作照)、劇照二十張以上之電子檔及授權書,以永久不限地域、方式且無償授權予本局非營利性質之運用。

(八) 獲本補助之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應提供包含片頭、片尾,商業映演版本之DVD規格影片拷貝一份予本局,得於該影片商業映演後提供,並請於結案時繳交切結書,其內容載明DVD之繳交期限。

(九)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正體中文譯本。

九、獲補助者應於本局「補助金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儲戶帳號及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經本局審查核可後,由本局將補助金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棄權。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十、依本要點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戲劇節目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原產地認定為中華民國之定義時,不得再以該電影片、戲劇節目申請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及獲補助資格核准函,或獲補助金核定函。

(二)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三) 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局提供之機關識別圖樣。

(四) 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於期限內檢具文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五) 獲補助者應依第七點規定,檢具規定文件辦理企畫變更。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資格者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視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或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分,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該補助案及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三) 違反前點第五款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所變更項目之相關支出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三、其他規定

(一) 本局得依各年度預算額度,核定本要點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二) 本要點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及暫停撥款予核定補助金者,且申請者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三)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