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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文學學位論文出版徵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國內臺灣文學之學術研究,培養研究人才,並推廣臺灣文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徵選範圍:

            凡與臺灣文學相關之學位論文,包括古典文學、現代詩、散文、小說、戲劇、兒童文學、報導文學、民間文學、文學史及文學批評等項。

三、 適用對象:

() 在學之國內各大學博、碩士生。

() 本館館員不得參加。

四、 錄取名額:

            每年徵選錄取博士2名、碩士5名之論文;惟評審得視當年度之投稿品質,不足額錄取。

五、 論文出版:

() 錄取之博、碩士生於錄取公布次年121日前,繳交論文成果。本館依據錄取之博、碩士學位論文,編輯出版。出版後,除贈與作者20冊外,另支付該博士生8萬元(含稅)、碩士生5萬元(含稅)作為稿酬及校對費用。

() 論文初版之著作財產權為本館所有,撰寫人擁有著作人格權,惟不得對本館行使著作人格權,且論文初版出版5年內作者不得再自行或委外出版。

六、 申請作業:

() 申請時間為每年101日至1231日,以掛號郵件寄出,郵戳為憑。

() 論文書寫,原則以本國語文為主;若為外文,於申請時須附本國語文摘要。

() 申請人除填寫附件之申請表1份,並附上身分證明文件(含學生證及身分證影本)1份外,應備齊下列文件,並裝訂成冊15份,向本館提出申請(申請表及身分證明文件不用裝訂):

1、研究計畫,包括研究方法、研究範疇、參考書目及執行進度(含預定完成論文時間)等。

2、試寫篇章,即論文主題具代表性之其中1章。

3、得檢附其他已發表之論文目錄,影送其中1篇供審核參考。

七、 評審:

() 由本館遴聘臺灣文學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至少3人,組成評審小組,負責申請案之審核。遴聘委員時,應迴避申請人所屬學校之院所主管、文指導教授,以示公允。

() 申請截止日起,3個月內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評審結果。

八、 稿酬及校對費用支付方式:

() 經錄取之博、碩士生應與本館簽訂契約,本館按3期支付稿酬及校對費用

1、給付博士生共新臺幣8萬元(含稅):第1期,錄取者與本館簽約確定後撥付2萬元;第2期,錄取公布該年121日前,提出論文初稿相關資料後,撥付2萬元;第3期,錄取公布次年121日前,提出論文定稿、裝訂並編目成冊之論文參考資料影本等後,撥付4萬元。

2、給付碩士生共新臺幣5萬元(含稅):第1期,錄取者與本館簽約確定後撥付1萬元;第2期,錄取公布該年121日前,提出論文初稿相關資料後,撥付2萬元;第3期,錄取公布次年121日前,提出論文定稿、裝訂並編目成冊之論文參考資料影本等,撥付2萬元。

() 若寫作中途欲更論文計畫時,應事先函請本館同意,否則應立即退還已支領之金額。

九、 違約處理方式:

() 錄取者未規定時間內提出上揭規定之資料,應立即退還已支領之全部金額,亦不得再申請徵選。

() 錄取者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事。如有上述情事,錄取者應自行負起一切律責任,一切均與本館無涉,並應立即返還已支領之金額,亦不得再行申請徵選。

十、 其他:

() 錄取者應同意文相關成果及資料,無償授權本館以非營利為目的之任何形式的重製、展示與利用。

() 所有申請資料附件,本館恕不退還。

十一、本作業須視年度預算通過實施,若預算遭刪除或擱置則暫停執行。

十二、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