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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辦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我國電影產業數位內容之品質,鼓勵我國電影事業購置電影數位製作設備器材,以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予電影片內容製作使用;並為提升民眾觀影品質及文化近用權,鼓勵電影片映演業購置數位戲院雷射放映設備及口述影像設備,強化電影環境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電影事業。

三、補助範圍

         以申請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申請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期間購置與電影數位製作有關之攝影、音效、特效、動畫及其他數位製作、戲院雷射放映設備器材。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同年四月十五日止。

(二) 申請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即上午九時整至下午六時整)送達本局,以收發章戳為憑。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

五、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九份)向本局申請,前開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本局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促進電影產業數位升級之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含最近五年曾獲數位升級補助之設備器材清單及補助金額、前開設備器材安裝地點、本次購置數位設備器材之理由、安裝地點、設備器材之型號、目錄、金額、訂單或報價單影本、前開設備器材之供應廠商、製造廠商)。

(四) 對國產電影片或我國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未來效益評估報告。

(五) 聲明書(應載明是否受其他政府機關(構)之補助及受補助金額)。

         申請者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評審作業與審議小組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補助範圍及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或經第五點第一項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 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審議事項

1、為審議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本局應設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局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申請案件之審議工作。外聘之審議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審議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2、審議小組審議時應就本要點申請年度之預算額度、申請人申請補助購置設備器材之合理性、對國產電影片或我國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未來效益評估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獲補助者、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金比率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3、申請案經審議小組審議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審議委員名單及審議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三) 前款建議應由全體審議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

(四) 審議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審議委員於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審議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對審議之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中止該委員之聘任;審議委員與該次審議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資格。

(五) 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七、補助額度

(一) 申請購置電影數位製作設備器材補助者,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額度,不得逾補助購置數位製作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 申請數位戲院雷射放映設備器材補助者,每一映演廳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購置該映演廳之數位戲院雷射放映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補助合約由本局另定之;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九、獲補助購置設備之變更

         獲補助者與本局完成簽約後,有變更受補助設備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第十點第一項補助金申請期限屆滿前六十日,附具書面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前開變更經審議委員書面審議作成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變更之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後,始得變更,獲補助設備器材之變更,以一次為限。但因可歸責於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變更者,獲補助者應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十、撥款申請

         獲補助者於簽約前已完成獲補助設備器材之購置及安裝或其於簽約前尚未完成獲補助設備器材之安裝者,均應於與本局簽約完成之日起五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但有前點但書情形者,獲補助者得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二個月,且至遲不得逾同申請年度十二月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一) 補助金撥款申請書。

(二) 本局抬頭之補助金領據。

(三) 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 費用結報明細表。

(五) 申請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外廠商購置並進口者,應檢具發票或收據正本(若無法取得正本,得檢附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之影本,並由經手人簽章證明)及進口報單(進口報單文件應載明申請人之公司名稱、購買設備器材型號、數量及價格)或付款證明影本;申請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內代理商直接購置者,應檢具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廠商出貨證明(廠商出貨證明應載明申請人之公司名稱、購買設備器材型號、數量及價格)。

(六) 履行回饋計畫報告。

(七) 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獲補助者依前項規定所檢具之憑證須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獲補助者依第一項規定檢送之文件、內容,經本局審查認定合格後,應於本局指定之期日,安排本局審議委員至安裝地點進行實地勘驗,勘驗通過後,由本局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補助金結算核撥事宜;勘驗未通過者,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達本局核定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者,本局按補助金額上限扣除應扣減之金額後,計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未達本局核定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者,本局應依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乘以補助比率,並扣除應扣減之金額後,計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但因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未達本局核定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者,不在此限。

         前項重新核算之實際補助金額以萬元計,不足萬元者採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

         獲補助數位戲院雷射放映設備器材者,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得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設備器材清單確實購置設備器材。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予他人。

(六)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通知本局監辦及接受本局監督。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七) 獲補助者向第三人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之期日,安排本局審議小組委員至獲補助設備器材安裝地點進行實地勘驗。獲補助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

(九) 獲補助者獲補助金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出售、轉讓或設定質權,且於前開期間本局派員實地查核時,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查核之行為。

(十)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金次年起三年內,每年依本局指定期限提供保養人出具之保養獲補助設備器材紀錄及獲補助者出具之獲補助設備器材使用紀錄(應載明設備器材之安裝地點)。

(十一) 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訂後,辦理設備器材相關座談、研習等活動,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本局得派員參加。

(十二) 獲補助電影數位製作設備器材者,應針對獲補助之設備辦理電影產業分享活動或說明會,並於活動前一個月將活動訊息通知本局。

(十三) 獲補助數位戲院雷射放映設備器材者,不受第十一款及前款限制。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補助金;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審議小組評選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輔導電影產業數位升級補助金;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履行合約(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補助金撥款申請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違反前點第九款前段規定,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出售、轉讓或設定質權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合約情形發生者(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補助金撥款申請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取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其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本局應按日依補助金上限之百分之一扣減補助金。

(五) 違反前點第九款後段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局人員實地查核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十款至第十二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本局為推動文化平權,鼓勵我國電影事業購置口述影像設備器材,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核定補助方式補助相關計畫,不受第四點至第七點、第九點、第十點第三項、第十一點第十一款至第十二款限制。

十四、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