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1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臺灣漫畫研究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推動並鼓勵民間從事臺灣漫畫相關研究,拓增臺灣漫畫研究能量,以作為未來國家漫畫博物館史料研究、文物典藏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3、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4、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三、專案補助

         申請案之計畫具特殊原創性、對漫畫產業及國家漫畫博物館發展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額度、申請時間及評審作業不受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四、補助主題

         臺灣漫畫相關研究文獻不足,為鼓勵民間積極投入研究,研究範疇可包含整體歷史脈絡到發展現況,創作者到出版機制,國內外作品,跨領域研究,乃至漫畫之文化社會研究等,凡與臺灣漫畫相關之研究計畫,皆可申請補助,列舉如下:

(一) 臺灣漫畫史相關研究

(二) 臺灣漫畫作者、出版社相關研究

(三) 臺灣漫畫與國際漫畫相關研究

(四) 臺灣漫畫跨領域研究

(五) 臺灣漫畫展覽、表演活動相關研究

(六) 臺灣漫畫人文社會相關研究

(七) 其他有關臺灣漫畫之主題研究

五、補助原則及額度

(一) 補助原則

1、未公開發表或出版之臺灣漫畫史或文物相關研究計畫。

2、研究計畫確有跨年度執行實際需求者,得研提跨年度計畫,並以二年為限。超過一年之計畫應接受期中審查。

(二) 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 本要點之補助款為經常門之研究發展費用,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及人事費等基本營運費,以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備、投資及器材等費用。

(四)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經本部核定補助後查知同一提案計畫有重複補助、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撤銷或廢止受補助者之受領補助金資格,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六、申請時間與方式

(一) 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完成線上申請作業(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 grants.moc.gov.tw/web/),申請者應檢備申請表(線上報名完成後下載列印申請表並加蓋單位戳章)、申請書、計畫書及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以掛號郵寄本部(以郵戳為憑),並請於外信封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臺灣漫畫研究計畫-○○○類」。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之收件日期為準。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還,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申請應具備文件如下

         申請案應檢送下列實體文件一份,並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或黏貼,標明頁碼。所有文件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以A4規格繕打,團體單位申請並加蓋單位戳章)

(二) 申請者證明文件

1、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團體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三) 計畫書(頁數至多二十五頁,包括參考文獻及附件,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括:

1、申請者簡介:

a、個人-簡歷(含研究論著目錄,無者免)

b、團體-基本資料、研究成員簡介(含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及過往研究論著實績(無者免)

2、計畫摘要

3、計畫研究動機與主題

4、相關文獻探討

5、計畫研究方法

6、預計完成工作項目及成果

7、參考文獻

8、經費預算表,應明列經費項目及預估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並編列之經費應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四)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如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五) 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1、申請者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且未曾公開發表,申請補助之計畫為申請者原創內容,申請者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者,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2、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3、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

八、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三) 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配分

(一)

研究主題的重要性與創新性

百分之二十

(二)

1、該研究所引用資料的質量及研究方法

百分之四十

2、評估該研究或論著對臺灣漫畫學/藝術價值,及對臺灣漫畫研究的參考利用價值、或對相關產業的提升發展性、推廣性、擴散性及重要性

(三)

研究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相關研究論著實績

百分之二十

(四)

研究經費配置的合理性、研究/論著者報酬合理性

百分之二十


(四) 申請補助案之評審會議紀錄、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經本部核定後,本部應將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站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九、計畫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執行,若遇計畫變更必要或原計畫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後,始得依核定之變更計畫書執行,且同一案變更以二次為限。

(二) 未依核定計畫辦理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本部補助一年至三年;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十、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獲補助者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規定辦理,並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及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政府出版品需申請GPN(Government Publication Number)編號。

(三)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四)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暨研究成果自評表、收據、計畫執行期程內的原始支出憑證、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授權書、未獲重複補助之切結書等文件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以及完成之著作一式三冊及光碟數位檔(含WORD及PDF格式,且不加任何浮水印)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 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的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的收入予以結報,並載明於成果報告書中。

(七) 獲補助計畫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八) 請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檢視所取具之普通發票,俾利單據合法核銷。

(九) 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十)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責任義務

(一) 本部如需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應配合並依據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並需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辦理公開發表或出席相關活動,並同意提供論文摘要或簡報(依本部通知之格式)。

(二) 獲補助者之研究計畫書、成果報告及論著有使/運用他人著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方式及次數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方式對外開放)。

(三) 獲補助者應將計畫書、研究成果報告或論著的全部、或一部分及其詮釋資料(如數位資訊的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的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方式及次數利用,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者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方式對外開放)。

(四) 受獎助論文(含其摘錄或改寫)後續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年曾獲文化部獎助」等字樣。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部賠償或補償。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