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慶祝建國一百年,規劃系列慶祝活動,期透過活動過程,展現當前中華民國國民安居樂業現狀,促進全民對國家的認同,共築國家未來美麗的夢想,爰依據「中華民國 精彩一百」-行政院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及其他機關、學校、依法設立或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及個人。
三、
補助項目:與慶祝建國一百年主題相關之活動。
四、
審查基準:活動主題、內容符合建國一百年主題、過去辦理活動成效良好、活動舉辦對社會具助益與影響、具有特殊藝術性之活動。
五、
補助原則:
(一)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1、
本補助經費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支用標準辦理,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2、
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如下(檢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如附件一):
(1)
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
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3)
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4)
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5)
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
其他機關、學校、依法設立或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及個人,補助額度視活動需求規模、執行項目及審查結果核定之。
六、
申請作業
(一)
申請方式: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底止,申請單位應於收件截止日內將書面申請資料一式三份連同電子檔寄(傳)送至本會。書面資料不齊全、不符規定或屆期未送達者,均不予受理,計畫審查完畢,計畫申請書不予退還。
(二)
申請文件:補助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二)、其他本會指定之必要文件。
七、
審查作業
(一)
本會將定期審查,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審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可行性並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二)
獲補助之專案活動計畫,本會得於執行中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實地訪查及計畫之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三)
審核結果:經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俾辦理後續事宜。惟相關補助金額本會得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定之,並得視實際情況決定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
經費撥付
(一)
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1、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非當年度需檢附議會同意墊付函。
2、
採三期撥付方式辦理,如因進度及撥款需求,可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及第一期款領據後撥付;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附期中執行成果報告資料、第二期款領據,經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第三期款(百分之二十)則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成果報告書、結案報告表、結案經費明細表、賸餘款、第三期款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比例繳回本會。
(二)
其他機關、學校、依法設立或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及個人
1、
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受補助單位應依本會公函,檢送相關資料及領據,俾憑辦理撥款暨核銷事宜。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2、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簽訂契約辦理,受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俾憑辦理簽約事宜。
3、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受補助者對外採購行為,如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 核銷結案
(一)
各項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十二月者,除獲本會同意外,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二)
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會。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如講師費),受補助者應按規定扣繳,並於憑證上註明扣繳稅額,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三)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暨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成果報告書(含照片、活動資料、新聞報導、效益評估)紙本一式二份等函送本會辦理核銷結案事宜。
十、
考核評鑑: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將就其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及是否延遲核銷經費等項目,列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二)
受補助者應按原定計畫或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項目及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規定列支。
(三)
受補助者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獲補助者所提成果報告資料,應無償提供本會及本會授權之人非營利使用。
(五)
申請人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得向本會申請其他補助案。
(六)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依規定使用「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識別系統(logo)」,並載明本會為指導或贊助單位。
十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於申請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三、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含附屬機關)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再予以補助。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