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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收費基準

 

票種

票價:元(新臺幣)

適用對象

 

全票

 

三十元

 

一般觀眾。

 

半票

 

十五元

 

軍警、學生、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憑證優待;機關學校團體二十人(含)以上(須一週前網路預約申請)。

 

全票

二十元

一般觀眾。

 

半票

十元

軍警、學生、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憑證優待;

機關學校團體二十人(含)以上(須一週前網路預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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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參觀者,憑證優待:

一、未滿六歲之學齡前兒童免費。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平日免費、假日半票。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陪同者一人免費。

 
 

備註

一、本館及土銀展示館購票參觀範圍為兩館常設展及特展。

二、南門園區購票參觀範圍為紅樓常設展及特展。

三、團體網路預約申請相關規定,請參閱國立臺灣博物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