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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臺灣文學獎,激勵各種原生內容之創作,以彰顯臺灣價值、活化文壇生態、增加文學創作人口,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獎獎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勵項目及金額:

(一) 圖書類

1、範圍:類型不限之文學作品,包括小說、散文、新詩、非虛構書寫、劇本及其他評審委員認定屬文學作品者。

2、入圍數額至多三十名,獲頒入圍證書一式。

(1) 金典獎,共取八名,其中一名為〈金典獎年度大獎〉,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壹座;七名為〈金典獎〉,獎金每名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壹座。

(2) 蓓蕾獎,共取三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五萬元,獎座壹座(資格限第一本文學出版作品)。

(二) 創作類

1、範圍:含劇本、臺語文學、客語文學及原住民漢語文學四項。

2、入圍數額至多五名,獲頒入圍證書一式。

(1) 劇本創作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座壹座。

(2) 臺語文學創作獎,每年輪流辦理各文類徵獎。小說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壹座;散文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壹座;新詩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壹座。

(3) 客語文學創作獎,每年輪流辦理各文類徵獎。小說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壹座;散文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壹座;新詩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壹座。

(4) 原住民漢語文學創作獎,每年輪流辦理各文類徵獎。小說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壹座;散文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壹座;新詩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壹座。

四、獎勵條件

(一) 圖書類

1、須由本國出版社出版之作品,含電子及自費出版,惟電子和紙本形式皆有出版時,以紙本為主,並須有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及國際標準書號(ISBN)。

2、圖書類出版日期以當年度徵獎簡章公告之。

3、須以華文或臺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寫作之著作。

4、參選者每人每項限投一部作品;進入決審者,頒予入圍證書一紙。本類獎項之獎金、獎座及證書皆歸著作者所有。

(二) 創作類

1、主題不限,惟劇本需是現代舞臺劇劇本,以漢語或本土母語書寫,可上演七十分鐘;臺語文學、客語文學及原住民漢語文學創作,依該年度徵選文類於年度簡章規範之。

2、參選者每人每項限投一篇作品;進入決審者,頒予入圍證書一紙。

3、參選作品須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媒體形式(含網路)發表過之作品,且該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違反本項規定者,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

五、申請時間: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一日止。

六、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 申請文件:

          先於網路登錄報名,再將報名資料郵寄本館(報名表及同意書於年度簡章公告),並附參選作品一式十份。

(二) 收件方式:

1、申請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具所有申請報名資料(含參選作品),並註明申請項目,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所有申請報名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館將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 本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委員會並另訂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三) 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秉持超然公正、嚴謹負責之態度從事評審,並不得參與同年度該獎項之參選。

(四) 評審分資格審查、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過程不公開,評審結果經本館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獲獎者,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八、注意事項:本館館員不得參加本作業要點之獎勵。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