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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生活美學主題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生活美學理念,提升
    民眾對生活美學之重視及美學涵養,鼓勵策辦優質生活美學之主題展
    覽,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
(一)公立美術館、博物館、文化中心。
(二)經核准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等,且本身具有展出空間或空
      間經營管理者。


三、補助條件:
(一)展覽主題為設計與生活,主題內容之類別涵蓋建築設計與景觀設計
      、工業設計、室內設計、產品設計。
(二)展期應在三個月以上,以觀念宣導為主,並應辦理推廣教育。
(三)申請單位應邀請策展人提出主題規劃,並出版專輯。
(四)展覽內容可為國內外展品。


四、補助期程:自補助核定日起十二個月止,得由本會依計畫修定之。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購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
      製作費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展覽相關活動所需之策展費、借展費
      、運費、佈卸展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
      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三)經本會審查具有巡迴展覽價值者,得另增加補助其巡迴展覽費用。


六、申請程序: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擬具詳細計畫書乙式一
    十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七、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會審查計畫書內容要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由本會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針對通過
      初審之案件召開複審會議,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出席說明。由
      評審小組審查後簽報核定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評審標準:
      1.展覽內容規劃是否切合生活美學理念及創意性(佔百分之四十)
        。
      2.推廣教育計畫是否具體可行(佔百分之三十)。
      3.策展及展場設計之水準(佔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佔百分之十)。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請依下列資料順序裝訂成冊):
(一)展覽名稱及主題。
(二)策展目標及理念。
(三)說明展場現況(現場照片二至五張)。
(四)展覽內容規劃(含展品說明、展場規劃平面暨立體示意圖及推廣教
      育計畫等)。
(五)策展人、展場設計、文宣設計者簡歷。
(六)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七)計畫執行進度表。
(八)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九)申請單位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補助,均不予退件。


九、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分三期撥款。
      1.第一期:受補助單位應檢送領據及通過考核之計畫書至本會審核
        通過後,憑撥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展覽開幕前,受補助單位應檢送領據及佈展執行報告書
        (含展覽施工前、後之照片)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款
        (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全案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應檢具領據、專輯及成
        果報告書紙本等(含展覽施工前、後之照片檔、展出開、閉幕及
        展出期間活動照片)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函送本會,憑
        撥尾款(百分之二十)。
(二)逾期未請款核撥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會得廢止其補助,並追
      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三)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
      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
      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四)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
      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五)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一)第一次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會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
      詳細規劃設計書,未能通過者(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
      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期限未改善或改善成效不佳者,本會得廢止
      補助或核減補助款。
(二)第二次考核:本會得於佈展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單
      位及展覽場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
      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查之重要參考。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
        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敘明理由函報本會核定後據
        以執行。
  (二)民間團體及法人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
        額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
        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監督。有上述情形者,核銷時應檢附已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
        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
        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會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
  (四)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
        令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
        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本
        會及附屬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應保證展覽及計畫內容,無侵害第三人權益情事,如
        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自行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會受損害時
        ,並應負賠償責任。
  (七)受補助單位交付之成果報告書,供展出照片十至二十張,影音資
        料五至十分鐘,並同意無償授權本會不限地域、時間、次數、方
        式之非營利業務推廣與利用。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