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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本部「厚植文化力,帶動文化參與」之核心理念,規劃從單點的文化資產保存,結合地方文史、文化科技,並跨域結合各部會發展計畫或各地方政府整體(都計)計畫,整合為「線」或「面」的區域保存,重新「連結與再現土地與人民的歷史記憶」、「深化社區營造,發揚生活『所在』的在地文化」、「以提升文化內涵來提振文化經濟」,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文化保存整體政策,落實文化保存於民眾生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目標:

(一) 透過以文化資產為核心的空間策略,創造有魅力且高品質的城鄉環境。

(二) 藉由以臺灣史地為本的人文地景,厚實文化創新的底蘊。

(三) 結合科技與文化資產,擴大文化資產的應用場域,建構具深度的加值內容。

三、核心理念:

(一) 文化資產整體策略的治理思維:「文化治理(cultural governance)」決定了文化的深度,而文化的深度則能夠決定城市的意象與願景,「再造歷史現場」,強調以文化治理帶動城鄉發展,而非單點、單棟或片斷的文化資產保存。

(二) 復育文化生態以軟體帶動硬體:深化連結土地與人民的歷史傳承,重現與再現歷史記憶,透過軟體帶動硬體的規劃,將文化價值與當代重新連結,其重點在於復育文化生態,而非一味復舊。

(三) 文化資產的公民運動:透過社會參與及不斷累積對話,期望帶動在地人文歷史及形塑文資意識,共同型塑文化資產的保存意識。

(四) 文資空間的歷史連結與多元想像:「再造歷史現場計畫」將歷史場域活化再利用,在承載歷史記憶及文化脈絡時,更思考空間用途的多元想像,透過文化治理,使歷史文化記憶與脈絡重新連結當代、在地生活的需求。

四、執行策略:

(一) 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案單位,落實中央與地方政府及社區團體之協力、夥伴關係,由中央部會進行政策規劃,並輔導地方政府研提相關整合計畫,整合所屬行政單位進行區域性工作推動。

(二) 以計畫品質及地方配合條件為前提,包含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緊密與當地歷史脈絡與區域發展紋理結合,建立競爭性評選機制。

(三) 建立多元合作模式,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涉及跨專業領域之整合,鼓勵申請縣市以文化帶動城鄉空間治理結合產業觀光、科技創新、建構在地文化資產保存、活化教育學習網絡。

(四) 建立適當調整計畫管考規定,賦予計畫更大實施彈性。

(五) 以「滾動式」原則,適時檢討評估計畫實施成效,彈性調整計畫預算分配。

五、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六、補助項目:

(一) 執行期程: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計畫期程評選核定至一百零九年。

(二) 提案內容:

          檢視區域範圍內整體資源,提出清楚、明確之發展願景、藍圖與行動方案,並建構跨局室整合、跨領域合作等協力模式,落實文化資產區域環境整合保存與活化,例如:

1、區域內文化資產與其他跨域整合之調查、研究或規劃。

2、具人文、歷史、民俗、藝術等價值之建築本體修復或再利用。

3、文化景觀路徑、堤防護岸……等設施或重要地標、碑碣等景觀環境整理。

4、區域內之水岸、水圳、礦坑等自然環境景觀生態,結合生態環保、綠建築等概念復原改善。

5、結合產業觀光、科技創新融合文化資產議題,發展文化資產多元活化方案。

6、運用科技融合歷史文化,再現歷史空間;辦理導覽服務、活動宣傳及推廣資源建置、實施方式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7、其他與文化生活、歷史環境有關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活化與傳承。

七、補助經費比例與上限:

(一) 補助經費比例上限參照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 為強化地方政府保存文化資產之責任,本計畫各項工程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億元。

八、提案相關規定:

(一) 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衡酌年度匡列補助額度,考量規劃設計、施工各階段執行期程,務實提報申請補助計畫項目及總額,確定之補助項目及額度以本部核定通知函為準。

(二) 各提案若為跨部會整合型計畫,請詳列相關子計畫之申請單位、經費及執行等相關內容。

(三) 涉及各類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評選原則:

(一) 強調均衡城鄉發展計畫、離島建設計畫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計畫等各部會計畫與縣市綜合發展或其他相關計畫結合之套裝計畫,並配合智慧國土等國家重要空間治理策略。

(二) 強調有形、無形文化資產價值之延伸及歷史文化傳承,且實施地點與內容具整合性、系統性及串連性。

(三) 強調歷史的重要性,計畫內容有助於歷史記憶的實現。

(四) 計畫內容或實施方法落實公共參與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

(五) 計畫各階段皆應視其特性,搭配具延續性計畫管控並結合教育網絡及推廣機制。

(六) 計畫具備明確可行經營管理方案,營運績效目標具永續性與公益性。

(七) 提出可量化之具體衡量指標數量營運績效指標或自償率。

十、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 召開「協商會議」:

          為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溝通提案理念,俾確保個案申請計畫符合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之補助精神與範疇,由本部文化資產局召開「協商會議」,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局(處)首長(或指派具決策層級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討論。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辦理初審後提報。

2、完成初審後,應彙整申請計畫案之初審意見及依初審意見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書(含建議補助金額),依限送本部文化資產局召開複審會議。

(三) 收件截止及召開複審會議:

1、收件截止日期:以本部文化資產局通知日為主。

2、本部文化資產局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辦理複審作業,有關複審作業時程及方式等事宜,另案通知。

十一、申請提案應繳交文件:

(一) 申請計畫書(含初審意見)。

(二) 各申請計畫必要附件:依各申請計畫實際需要分別檢附。

(三) 申請計畫之自主查核表(送經主辦局(處)首長代表簽章)。

(四) 申請計畫書內容規定:

1、格式、份數:計畫書原則以二十五頁為限,A4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一式十份。

2、內容大綱:計畫書原則上請按下列大綱架構撰擬,惟細項表達方式及內容,可視計畫性質需要酌予調整。

(1) 計畫摘要。

(2) 計畫緣起及目標。

(3) 執行團隊陣容:請敘明包括行政團隊、專業規劃設計團隊、社區市民團隊之組成。

(4) 環境概述:

A、計畫實施區位(請附圖說明)。

B、基地範圍及規模(請附圖說明,並確實註明面積)。

C、現況條件分析(如:土地使用及景觀資源等現況條件之潛力限制、課題與對策之分析等,並應檢附現況照片)。

(5) 規劃設計構想圖文。

(6) 預定工作項目:請條列並詳述各子計畫或預定工作項目內容。

(7) 整體實施步驟與流程:詳述計畫實施時程規劃(含分期分區執行計畫)。

(8) 經費需求:列述各工作項目預估經費需求。

(9) 預期成果與效益:除一般性敘述外,應自行訂定具體衡量指標(至少一項),並敘明預估計畫完成後之指標達成度。

(10) 永續經營管理維護策略:說明計畫完成後之經營管理維護方案,包含財務、人力等來源。

(11) 附錄:聯絡名冊等。

十二、撥款作業:

(一) 第一期款:修正計畫經核定,並已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契約書(或決標紀錄影本,不涉及採購發包者檢附修正計畫書)、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未重複補助切結書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期款: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執行進度佐證等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依核定經費撥付分攤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 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檢附領據、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影本、未重複補助切結書影本、結算驗收證明、成果報告、施工竣工圖(非屬工程類免附)等相關資料一式三份,依據實支數撥付分攤比例補助經費尾款。

(四) 各計畫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首長同意後,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並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

十三、考核評鑑:

(一) 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填寫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並應於每月填報本計畫執行情形月報表,本部文化資產局將每季召開檢討會議(或視實際執行情形辦理),必要時得以相關輔導或現勘等方式考核計畫實際進度。

(二) 受補助單位於年度經費核定後,辦理各項審查及相關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媒體宣傳或開、閉幕式等活動均應於二週前函邀本部文化資產局列席,俾利本計畫相關成效評鑑工作,並列為後續補助審查之參考。

(三) 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視實際情況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且已撥付未執行之補助款亦應依規定繳回。

(四) 本部為使「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有效執行,提升文化資產保存與施政品質,得訂定相關輔導考核評鑑規定。

十四、注意事項:

(一) 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等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二) 申請計畫具體結合內政部城鎮之心工程者優先支持。

(三) 國家發展委員會「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資源整合事宜得適用本要點規定。

(四) 依照「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本要點內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基本設計審議。

(五)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

(六) 本要點內容及相關表格另登載於本部文化資產局網站。

(七) 本要點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十五、本要點發布施行前已依本部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申請並經核定之計畫,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