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我國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市場拓展及第十二款國際合作及交流之補助事項,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規定之視覺藝術產業,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含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三、 補助事項:申請者於辦理或參加之國際藝術展會,集結國內藝術家或藝術團隊參展,整體規劃辦理策展、宣傳、行銷等相關事宜。
四、 補助項目及金額:機票費(含機場稅)、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報名費、行銷費、宣傳費等,補助金額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 申請彙整時間及方式:
(一) 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彙整當年度辦理或參展之計畫申請案,並辦理審查。
(二) 申請者應依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檢具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及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二)各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
(三)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條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六、 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 本部得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審查,並得就下列審查基準優先考量:
1、 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重要性及市場分析。
2、 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3、 行銷推廣措施。
4、 經費合理性。
5、 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分期撥款。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
(二)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三) 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記錄資料(含文字、照片、影像、影音、紀錄片等),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利用。
(四)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最遲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廢止補助。
(五) 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六) 跨年度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七)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八)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 考評:
(一)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其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成效不佳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獲補助計畫之各項平面、電子媒體宣傳方面需有效凸顯本部支持立場。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於顯著位置標示本部部徽,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九、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 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附件一
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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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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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含中、英文名稱,個人請寫中、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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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職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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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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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名稱
(含中、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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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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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會舉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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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總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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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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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部補助
金額(計畫總經費5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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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其他機關補助金額(申請中/
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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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曾獲本部補助
計畫名稱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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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聯絡人
職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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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手機/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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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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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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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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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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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戳記
(個人請加蓋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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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計畫摘要說明
1.
申請單位介紹(包含中英文名稱、參展使用之中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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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計畫內容(包含實施方法、計畫期程及進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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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參加或辦理之國際展會重要性及市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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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參展藝術家或藝術團隊介紹(含參展作品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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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銷推廣措施(如合作計畫與合作單位介紹、臺灣藝術家行銷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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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經費明細(場地租金請敘明展位尺寸及單價、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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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參展實績及人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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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申請表(含計畫摘要)不敷使用請自行加頁,但以不超過五頁為原則。
2.
請將完整計畫書(詳參附件二,含參展作品列表及照片、立案證書影本等)附於本申請表後;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及申請進度。
附件二 計畫書參考格式
壹、
計畫目標
貳、
參與或辦理之國際藝術展會介紹(重要性及市場分析、申請參展或辦理方式、報名及審查機制、申請參展或辦理期程等)
參、
計畫內容(包括申請單位介紹、計畫實施方法、計畫期程及進度、展位規劃、參展藝術家或藝術團隊介紹等)
肆、
行銷推廣措施(如臺灣藝術家行銷策略、合作計畫及合作單位介紹等)
伍、
經費預算表
陸、
預期效益(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國際交流價值等說明)
柒、
歷年參展實績及人力配置
捌、
附件(參展作品列表及照片、立案證書影本、參展相關文件等)
附件三 成果報告書應依本部規定格式撰寫,另應含以下內容
壹、
國際藝術展會辦理情形(如展會內容、參展國家、參展單位數量、參觀人次、成交比例、與會人士、市場分析與改善建議等)。
貳、
獲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情形(如工作項目及期程、臺灣藝術家或藝術團體推廣情形、其他參展單位辦理方式觀察、行銷及媒體宣傳狀況等)。
參、
參展或辦理成效說明(應含成交額、後續合作對象及計畫、國際交流及市場拓展情形、臺灣藝術家後續推廣規劃、改善方式及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