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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送審須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申請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家用、公開上映),應依本須知規定將錄影節目送本部審查許可,並取得許可證明後,始得為之。

二、本須知所稱換發,係指「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或「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其所載錄影節目名稱、有效期間(在「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指授權期間)、權利範圍或發行人有變更,致有換發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發行人變更,係指因發行人名稱變更(名稱變更前、後之發行人,仍屬實質上同一人)、發行人組織變更或該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之原發行人將其發行權讓與,致「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所載發行人(在「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指申請公司)變更者。
  本須知所稱補發,係指「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許可證明」或「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因遺失、毀損等因素,致有補發之必要者。

三、依本須知申請在臺灣地區發行之大陸地區錄影節目,以下列十類為限:
(一) 科技類
(二) 企業管理類
(三) 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 地理風光類
(五) 文化藝術類
(六) 體育運動類
(七) 語言教學類
(八) 醫藥衛生類
(九) 綜藝類
(十) 愛情文藝、倫理親情、溫馨趣味、宮廷歷史、武俠傳奇、懸疑驚悚、冒險動作之劇情類;其屬電影片轉錄者,以經本部許可在臺灣地區映演之大陸地區電影片為限。

四、依本須知申請在臺灣地區發行之香港澳門錄影節目,以非屬下列十三類者為限:
(一) 科技類
(二) 企業管理類
(三) 自然動物生態類
(四) 地理風光類
(五) 體育(摔角除外)類
(六) 宗教傳播類
(七) 輔助教學類
(八) 民俗藝術類
(九) 童謠歌唱音樂類
(十) 傳統戲曲類
(十一) 歌唱伴唱類
(十二) 藝文表演類
(十三) 非劇情性「紀錄類」(政治及政論類除外)

五、(一) 大陸地區錄影節目送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初審、複審: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2、換發: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3、補發:大陸地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二) 香港澳門錄影節目送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初審、複審: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2、換發: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3、補發:香港澳門錄影節目在臺灣地區發行申請書(如附表二)一份及申請書所列應檢附之資料。

六、送審應繳規費:
(一) 審查費:六十分鐘以內之錄影節目,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六十分鐘以六十分鐘計),每增加三十分鐘加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不足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換發或補發者免繳。
(二) 證明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三百元。

七、送審作業流程:
(一) 申請人應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影視局)官網下載附件一、二申請書,備妥第五點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向影視局廣播電視產業組行銷推廣科(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申請,再至影視局出納(二樓)繳交規費,並將收據送承辦單位影印留存。
(二) 本部於申請案申請文件、資料及規費繳納齊全後進行審查。審查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八、申請案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是否核發許可證明,概不退還。

九、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