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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擴大全民參與文化政策,落實文化公民權,由下而上推動文化事務,匯集公共意見,作為文化施政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

三、補助內容、方式及金額:

(一) 論壇主題以全國性或地方性之文化政策相關議題,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發展系列論壇,並納入民眾參與機制。

(三) 補助法人、機構或學校採審議民主模式辦理論壇。

(四) 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五) 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論壇必要之費用為主,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詳附件一)

四、申請方式:

(一)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經費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申請書表詳附件二),全案申請文件一式二份、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一份及相關資料,並檢附所有文件之電子檔一份,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符合本要點內容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未能及時提送之計畫案,得經本部審查,評估核予補助。

(三)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評審作業方式:

(一) 資格審查: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審查。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且可補件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 初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三) 複審:本部依初審結果,辦理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得列席簡報。評審小組決議通過之獲補助者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評審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 評審標準:就申請計畫及主題與內容規劃週延性、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審。

(五)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發展系列論壇,應提出論壇主題,並得委託辦理;另法人、機構或學校如獲本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該年度原則應不再接受獲本部核定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論壇案之委託。

(六) 評審作業相關規定應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級次,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詳附件三,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預算辦理。

(二) 受補助對象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對象如為法人、機構或學校,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受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三) 受補助案件撥款,應檢附領據(發票)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款:

(1) 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執行進度報表等相關文件,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2) 受補助對象為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於通過審核且完成契約簽訂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2、尾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檢具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切結書(格式詳附件四)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付百分之三十。

(四) 受補助單位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 受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結果倘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單位如為法人、機構或學校執行結果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七)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八)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七、責任義務:

(一) 受補助單位如為法人、機構或學校執行計畫需符合審議基本規範內容(詳附件五)。

(二) 各受補助單位有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並應配合進行實地訪視。

(三) 受補助單位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補助者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四) 受補助辦理之論壇,應錄製論壇辦理情形之影片,上傳至影音分享平臺並開放各界點閱。

(五)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六) 申請單位如為法人、機構或學校,論壇執行委員會組成,應於申請案中提出建議委員名單;倘申請案獲本部補助,需加入至少一位本部推薦之審議式專家學者擔任執行委員並應提報本部備查,變更時亦同。

八、著作權之規範:

(一) 受補助單位依第七點第三款上傳之論壇影音檔及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受補助單位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如涉及利用第三人著作權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受補助者單位並應將上開授權書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同意書交付本部。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