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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者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
 
二、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徵選組別:
(一) 河洛語組
(二) 客語組
(三) 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均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每年報名參選作品總計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前一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或參獎之得獎者,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當年度均不得報名參選。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五、作品型式:
(一) 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應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並得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 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佳作(以三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小組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入圍證書一紙。以上獎項外,另頒發現場表演獎一名,由入圍者現場表演競逐: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二) 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參選活動期程:
(一) 報名期間: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二) 入圍者公布日期:由本局另行公布。
(三) 決賽、頒獎典禮及音樂分享會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工作,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評審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 初審評分標準:詞百分之三十、曲百分之三十、創意百分之四十。
(二) 決審評分標準:就詞曲、創意及現場表演等項目綜合評比。
 
九、參選須知:
(一) 參選者應於第七點公布之報名期間截止日前登入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www.bamid.gov.tw),輸入報名相關資料,且於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並均予簽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或行動硬碟一份、歌詞(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供評審委員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並於第七點公布之報名期間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10047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應以WAV檔案格式儲存至行動硬碟或燒錄至資料CD中。
(三) 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或行動硬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 各組入圍名額以十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小組決定。
(五) 參選作品及報名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六) 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由本局抽籤決定其順序,並將結果公布於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網站。
 
十、注意事項:
(一) 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得獎之作品。
2、未有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入圍名單公告日前為商業行銷用途目的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包括但不限廣告曲、背景曲或宣傳曲)或將參選作品公開發行(包括實體及數位發行,發行之定義應參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3、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改編作品),如有引用他人著作,應附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三),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未達四小節者,不在此限。
4、未有於當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獨家、專屬授權或讓與第三人,致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無法依第十一點第一款之利用。
5、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 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撤銷入圍者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位應撤銷得獎者(包括獲入選獎者,以下同)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獎金、獎盃及證書。被撤銷資格者,自收到撤銷資格處分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報名參賽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其應負賠償主辦單位費用及繳回獎金、獎盃、證書責任者,於未履行或履行未完全前,亦不得報名參賽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三) 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 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
 
十一、授權及配合推廣義務:
(一)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者之得獎者應授權各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各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及音樂錄影帶(MV)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 於公布入圍名單後,入圍者應配合主辦單位規劃,協助有關入圍、決賽及頒獎典禮等重要相關訊息之揭露與宣傳(包含但不限於運用新媒體作訊息發布、訊息轉貼/轉知、接受媒體訪問等)。
(三)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各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錄製得獎作品CD專輯及參加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但經各該主辦單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應同意無償授權各該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四) 違反本點各款規定之得獎者,獎金將扣減十分之一後發給,並自違規行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本局不受理其報名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之參賽。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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