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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補助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導引國外影視製作業及國際導演在我國製作影視內容並促成國內影視製作業接案協拍,強化國內影視製作業之國際製作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 本要點所稱國外影視製作業,指在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以外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為非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之事業。
 
(二) 本要點所稱國際導演,指非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外籍導演。
 
(三) 本要點所稱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指過去執導之電影片,曾於法國坎城影展(Cannes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義大利威尼斯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德國柏林影展(Berlin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或美國影藝學院影展(Academy Awards)獲競賽類最佳導演獎者;所稱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指過去執導之戲劇節目曾於國際艾美獎(International Emmy Awards)、韓國首爾國際電視劇獎(Seoul International Drama Awards, SDA)獲最佳導演獎或最佳戲劇獎者。
 
(四) 本要點所稱人事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使用聘僱於我國有關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人力服務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所稱製作期間之人力服務指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拍攝及製作等有關我國籍工作人員之人事費用,或經本局認可之其他人事費用。
 
(五) 本要點所稱製作費,指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使用我國籍公司提供之拍攝及後期製作服務所支出之費用。
 
          前項所稱製作期間,指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拍攝、視覺特效、數位動畫、美術、造型、設備器材等;後期製作指聲音、剪輯、調光、沖印及經本局認可之其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製作項目。
 
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之資格
 
(一) 本要點補助之電影片,以國外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或由國際知名電影導演執導,並在我國製作者為限;本要點補助之戲劇節目,以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製作,或由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執導,並在我國製作者為限。
 
(二) 經本局核准在我國製作電影片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戲劇節目之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扣除其申領其他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後,符合以下條件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1、外國電影片來臺製作者:
 
(1) 以國際知名電影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2) 以國外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電影片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電影片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2、外國戲劇節目來臺製作者:
 
(1) 以國際知名戲劇節目導演資格提出申請,且在我國支出之戲劇節目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2) 以國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支出之戲劇節目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資格提出申請者,其製作補助額度為該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總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三) 國外影視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之補助項目與比例:
 
1、人事費:國外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演員、職員之人事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五為上限。
 
2、製作費: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之製作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3、保險、交通及住宿費:以該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在我國拍攝期間投保之責任險、為聘僱之我國演員、職員投保意外險支出及交通住宿費用,以補助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四) 受補助之電影片、戲劇節目於我國製作期間,聘僱我國籍影視從業人員擔任劇組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次要負責人等級職務達全部工作職務之百分之七十者,得優予核給之人事費用補助得超過補助金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之上限。
 
四、國外影視製作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金者,應在我國製作電影片、戲劇節目前委託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檢具下列文件,依本點規定,向本局申請核發補助資格核准函:
 
(一) 受委託協助製作國外電影片、戲劇節目之我國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委託契約書,並應載明委託項目、期限及範圍。
 
(二) 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三) 國外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無陸資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四) 屬國際知名電影導演或戲劇節目導演之證明文件。
 
(五) 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企畫案(含申請人簡介、過去實績說明、電影片或戲劇節目中英文片名或戲劇名稱、影片或戲劇類型、製或拍片立意、在我國預定拍攝或製作地點、預估製作期程、製作團隊介紹及各項工作職務列表、預估製作總成本、在我國拍攝或製作之預估成本分析)。
 
(六) 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劇情大綱。
 
(七) 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分場或集大綱(含拍攝期程及地點)。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五、依本要點核准補助資格之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委託協助製作之我國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核定:
 
(一) 申請函。
 
(二) 本局所核發之補助資格核准函影本。
 
(三) 國外電影片、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製作之證明文件(含拍攝、後期製作電影片、戲劇節目之工作紀錄單、工作期程時數、在我國拍片取景之工作照片、使用設備及技術服務說明等項目)。
 
(四) 聘僱之我國籍演、職員名單、職務、聘僱契約及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 經我國會計師認證之該電影片、戲劇節目在我國支出製作相關費用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經費總收支明細表(含補助金支出用途及其他衍生收入等項目)及查核報告書(含中英文電影片片名或戲劇節目名稱、電影片或戲劇節目拍攝、後期製作等在我國支出經費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影本);屬演、職員人事支出者,應另檢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
 
(六) 國外電影片或電視節目製作業在我國拍片期間投保責任險及為受僱之我國籍演、職員投保意外險之證明文件。
 
(七) 受本局補助之人事、製作、交通、保險、住宿等費用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八) 國外電影片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我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明細表(如附件)。
 
(九) 提供拍攝場景高解析度工作照十張及劇照五張以上之電子檔且永久不限地域、方式且無償授權予本局非營利性質之運用。
 
(十)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為外國語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
 
六、獲補助者應於本局「補助金核定」函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其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儲戶帳號及領據乙紙向本局申請核發,經本局審查核可後,由本局將補助金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逾期未申請或未具領據者,視同棄權。
 
         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七、依本要點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戲劇節目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原產地認定為中華民國之定義時,不得再以該電影片、戲劇節目申請本局其他製作補助。
 
八、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及獲補助資格核准函,或獲補助金核定函。
 
(二) 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 獲補助製作之電影片或戲劇節目應使用與影片內容相同之文字於電影片或戲劇節目片首或片尾處揭露「本片部分內容在臺灣取景拍攝;並獲得中華民國文化部協助」或類似內容,及依本局提供之機關識別圖樣。
 
九、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核定函者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視情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及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全部或一部分,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核定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核定函者,自被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經本局要求補正而未補正者,該國外影視製作業不得再向本局申請本補助。
 
十、其他規定
 
(一) 本局得依各年度預算額度,核定本要點該年度之申請案件。其補助金額逾預算金額總數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二) 本要點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及暫停撥款予核定補助金者,且申請者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三)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附件如附檔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