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產業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主題之文化內容,或以原創知識產權概念進行跨域合作,提高臺灣原創流行音樂與泛娛樂產業進一步連結,促進產業加值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 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流行音樂之有聲出版品製作與發行、演藝經紀、展演、行銷業務之公司或行號。
(二) 曾獲選其他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本要點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三、補助製作之跨界合製之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補助內容:以原生流行音樂內容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IP)進行衍生、跨產業合製或開發之流行音樂主題之文化內容,例如以流行音樂結合影像(如:電視節目、電影、紀錄片、影音短片、MV)、表演藝術(如:音樂劇)、出版(如:漫畫、動態數位內容等)、電玩遊戲、時尚、與新型態體驗經濟模式等,以強化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加值應用,催生臺灣泛娛樂產業發展。
(二) 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電影者,應為國產電影片,並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為廣播電視節目者,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並符合進口出版品電影片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之相關規定;為表演藝術、電玩遊戲、漫畫、文學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
(三) 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為MV者,應以流行音樂單曲結合數位影像,主題及形式不拘,長度應為二十分鐘以內,流行音樂單曲應未曾發行或公告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首次發行,且短片於首次公開傳輸前,應未有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其他公開發表行為。
(四) 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包括音樂製作發行EP(Extended Play)、專輯、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及新媒體視訊平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節目,以及音樂節、音樂祭等展演活動(及其周邊活動)等,非以跨產業合作方式製作之內容。屬前項企畫申請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五) 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 申請補助案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該獲補助之案件,其獲本局、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之補助金總額,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預估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其屬合資辦理者,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均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另,申請案如結合新科技運用(如:運用數位視覺特效技術製作者,提供創新視聽體驗),得由本局自其核定企畫書所附數位視覺特效製作項目成本額度內酌予補助。
(二) 補助範圍為執行企畫書所產生之業務費用,但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差旅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不予補助。獲補助者如屬MV者,其音樂企製費及音樂行銷費項目亦不予補助。
(三) 同一申請者以每一年度獲補助一申請案為限。
(四) 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且製作期程超過一年者,需設置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於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局辦理結案。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 執行期程:除經本局同意展延執行期限外,應於本局公告核定申請者補助名單之日起二年內,依本局所核定之申請補助案企畫書完成產品之製作或開發。
(三)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送企畫書及相關資料一式十三份及電子檔一份,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企畫,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組行銷推廣科。付郵遞送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達者應於申請期間,且最遲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四)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者應檢附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送申請者相關文件一份、企畫書一式十三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及電子檔一份(以光碟或隨身碟繳交)。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內容,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勿用膠圈及膠片裝訂),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計畫名稱、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相關文件(請單獨裝訂一份,不得與企畫書合併裝訂成冊):
1、申請表。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應另檢附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申請者及跨界合製內容廠商、實際執行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7、申請者與跨界合製內容廠商及其他相關單位人員之合作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二) 企畫書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案之目的、策略、市場定位。
2、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之內容:
(1) 應說明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包含流行音樂歌曲、主題及形式等。
(2) 具體做法(包含但不限於結合之跨界項目、呈現方式…等)。
(3) 跨界合製內容屬結合影像以戲劇方式呈現者,應載明全劇總集數、總長度、分集長度、故事大綱、流行音樂曲目、人物介紹(含主要演員名單)、製作規格(如視訊及音訊規格,若無則免),並檢附故事大綱及三集以上之劇本,未滿三集者依其實際集數檢附。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4) 跨界合製內容屬影音短片及MV者,應檢附短片大綱、腳本、流行音樂單曲作詞、作曲以及參與影像製作團隊,得並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
(5) 跨界合製內容屬表演藝術者應簡附故事大綱及劇本,並應載明流行音樂曲目、作詞、作曲以及劇本、故事大綱、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6) 跨界合製內容屬出版者應簡附出版內容、章節目錄或內容大綱,並應載明出版內容或內容大綱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7) 其他結合跨界內容合製之說明,得併附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戲劇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完成帶等(應含對白),或有助於說明跨界內容之輔助物件。
3、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另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屬戲劇類者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完成各階段起訖時間。
4、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連結泛娛樂產業發展,並強化流行音樂著作權加值應用實際效應之分析,應包含整體營收及產能效益等預估分析。
5、全案預估資金來源明細表:
(1) 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 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自籌款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 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合資製作者:
A、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B、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
C、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資形式;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D、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
(4) 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比率。
(5) 申請者出資總金額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局申請補助之金額。
6、數位視覺特效製作計畫:申請數位視覺特效補助者,應說明應用數位視覺特效之理由及規劃,及預計使用之特效技術、設備。
7、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8、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 請依企劃內容具體填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及跨界合製內容廠商之簡介、實際執行人員名單及簡介(例如音樂總監、音樂製作人、演出人員、樂手、詞曲創作者、製作人、導演(播)、編輯、編劇、演唱者、主角、配角及舞台、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程式設計、視覺設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技術人員)。
(2) 應含組織結構、近五年相關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近五年已有跨產業合製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9、跨界內容合製廠商契約書。
(三) 切結書:
1、申請者資格符合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切結書。
2、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共同切結未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及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之切結書。
3、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以本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
(四)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七、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不符合第三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六點規定,且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本局應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審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或要求申請者補正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或內容經評審小組認定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均應簽屬切結書,切結與審查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五) 獲本局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變更、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一定比例評審委員之審查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1、採面談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2、採書面方式審查,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前項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
(六) 評審標準: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並結合其他跨界內容合製方式占百分之二十;有效提高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占百分之二十;具體有效達成音樂著作權之流通傳播,並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實際效應占百分之二十;製作、開發期程規劃及經費配置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執行團隊能力與績效占百分之二十。
(七) 評選結果透明化: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 補助金額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九、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二) 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包含執行期程二年,總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年。
十一、獲補助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二)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本局監督。有上述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 獲補助者應擔保依企畫案辦理之各項活動,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六)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註明本局全銜。
(七) 申請補助之跨界內容合製產品參加國內、國外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及獲補助者名義參加。
(八) 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產品應明示「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時,前開活動、宣傳物、製作發行之作品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九) 獲補助者應擔保自補助契約履約期限日次日起一年內,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企畫案各項成效資料。
(十) 獲補助者應依本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作業要點所列各類資格及各點相關規定,於獲補助者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時仍應具備。
(十一) 履約期間倘遇有外界對獲補助者履約事宜有所疑義,獲補助者應主動提供資料澄清並對外說明。
(十二) 獲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或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者(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金。
(二) 違反第十點或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三) 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
(四)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第十一點以外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兩年內不受理其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
十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