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土語言流行音樂之創作、錄製及發行,提升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品質,擴大對於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的支持,以促進流行音樂產業鏈各環節之多元發展,強化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二) 申請案應提出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語言流行音樂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認識之作法,且每一申請案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本土語言歌曲,成品中本土語言歌曲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三) 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前三年度曾入圍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者,本局於評審時,得列為優先補助之對象。
三、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 執行期程:應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架。
(二) 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如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為出版發行未超過三十首單曲或未超過兩張(含)專輯、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人,補助金以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三) 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 申請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3、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
(三) 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五、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及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 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企畫。
(二) 申請者:
1、申請表共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4、應檢附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5、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 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五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商品定位與客層分析。
2、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bbing)、合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之介紹與說明;另應檢附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
4、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發行等)。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6、預估效益說明。
7、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如有引用他人著作,應附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未達四小節者,不在此限。
(四) 申請案應檢附演唱或演奏者作品(得為DEMO樣帶、試唱帶、表演之影音檔或曾發行之專輯),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第三、四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案採競爭型審查,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本局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評審小組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各類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獲補助製作之專輯、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3、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四) 評審標準:
1、音樂製作企劃內容(含音樂作品企劃完整度與可執行度;音樂作品特色、發展性與市場性)。
2、關鍵效益說明(含競爭力或影響力)。
3、執行能力及歷年實績。
4、經費配置合理性。
(五)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受獎勵或補助名單對象、企畫案計畫名稱及獎勵或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 補助金額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三) 補助金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四) 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
(五) 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包含執行期程十六個月,總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五)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且獲補助者於申請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 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八)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 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 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 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四) 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期限不繳交成效資料報告或繳交之成效資料報告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成效資料報告內容仍不全,應按本局核撥之補助金十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或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者有已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不同意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 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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