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補助執行傳統藝術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教類公益社團法人、文化社團及文史工作室等。
(二)
曾獲總統文化獎、行政院文化獎、國家文藝獎、民族藝術藝師、民族藝術薪傳獎及民族工藝獎、傳統工藝獎、國家工藝獎等一等獎,或其他相當獎項者。
三、
補助類別、性質及項目:
(一)
類別:
傳統戲劇、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及有關文物等。
(二)
性質:
保存、傳習、出版、調查研究、展演/推廣活動、學術研討等,有關補助參考項目,詳附件一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四、
補助金額及執行期限:
(一)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
(二)
每一計畫補助以當年度為限。
五、 申請時間及方式(詳附件二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一) 申請時間:年度審查作業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填寫本中心提供之申請書(詳附件三)並檢附詳細計畫書(詳附件四)六份(如為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以掛號寄送本中心。每年每一申請者以補助二件為限。
六、 審查方式:
(一) 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初審由本中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本中心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於聘任評審委員前,應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中心於每年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公告於本中心網站與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三) 計畫須俟本中心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其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中心得按年度編列預算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案件。
(二)
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中心辦理結案。
(三)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務必於年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於勞務報酬收據上註明扣繳金額;如為個人補助案,其勞務所得由本中心代為扣繳。
(五)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全數繳回。
八、
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中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中心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中心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中心及經本中心再授權之第三人得不限時間、次數、地域及利用方式,為非營利目的使用前開成果資料,並同意不對本中心及經本中心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
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之補助者,本中心不再補助;同時通過上述任一單位之補助者,僅得擇一受補助;受補助之單位或個人於請款時應於領據中加註聲明(格式如附件五)。
十一、
受補助計畫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中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十二、計畫內容對整體傳統藝術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執行期限、申請時間及方式、審查方式、撥款方式等不受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附件一
補助參考項目一覽表
附件二
申請補助作業流程
附件三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傳統藝術補助申請書
【封面】
申請總表
實施計畫簡要概述表
附件四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傳統藝術補助計畫書
附件五
領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報告機關或報告人:
報告日期: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補助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私人經費報告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名稱)接受公款補助經費工作報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補助款經費結報須知
102.03
一、
應依經費預算項目核實支用,並編製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如附表一),填列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表二),各支出憑證應依序編號黏貼於黏貼憑證(如附表三)。
二、
向本中心請款之收據(格式如附表四)應註明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屬立案之團體應經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名或蓋章,並加印團章。(另請註明匯款戶名、帳號、銀行及分行名稱),為提高撥款效率,請檢附匯款存摺封面影本。
三、
補助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個人勞務所得部分,單筆所得如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請先行至國稅局繳款,並附上繳款書影本﹔如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申請單位請開立扣繳歸戶證明「格式如附表五」)。
四、
人事費依法不得自其他項目流入:依支用標準及一定數量核計之項目(如差旅費、稿費、鐘點費等)不得挪用。
五、
補助項目如涉及「鐘點費」,同一時段本中心僅補助一位教師之鐘點費,請參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外聘講座每節以新臺幣1,600元為上限;其中受補助單位工作人員,則應依據內聘標準支給,每節以新臺幣800元為上限;助教按同一課程講座點費1/2支給;並應檢附課程表,註明單價節數,每節以50分鐘為單位。
六、
補助性質如涉及「出版」,本中心得按照補助額度佔計畫總經費比例,要求提供佔總出版品數相同比例數量1/10之出版品以供推廣運用;前開計算之數量若未達五本,則以五本計。
七、
補助項目如涉及「食宿及交通」費用,請依據「公務人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檢據核實報支辦理,其中住宿費每人每日以新臺幣1,600元為上限,至於油料費用則不予補助。
八、補助項目如涉及「教材費」,請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九、補助項目如涉及影像紀錄或技術人員等工作費,請註明計價標準及單價數量。
十、茶點、便餐及雜支等項目不予補助。
十一、各項單據均應說明用途。
十二、購買貨物或支付勞務費用取得之發票應記明:(1)公司行號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貨物名稱或勞務性質、數量及單價;(3)單價及總價,如有折讓,應註明實付金額;(4)發貨或供給勞務日期;(5)買受機關名稱;(6)如取得三聯式發票須檢附第二、三聯(扣抵聯、收執聯)。
十三、支用之內容與日期應與所辦之事項相符。
十四、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憑證,應由經手人加註貨物名稱,並簽名或蓋章。
十五、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十六、文宣品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執行原則加註「廣告」二字。
十七、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括或用藥水塗改;其有改正者應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十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算匯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
十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赴國外機票,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二十一、如補助案之執行日期為12月份或執行至12月份,請於12月底前完成經費結報;其餘案件請依照核定補助公函上載明之時限完成經費結報。
二十二、受補助案件收支倘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中心。
二十三、為提高核銷工作效率,注意證明內容具備事項:
1、機關:全銜。
2、時間: 年 月 日。
3、印章:商號正式印章。
4、地址:縣市街巷門牌。
5、財務或營繕:名稱規格數量。
6、單位:儘可能用標準制。
7、金額:單價總計(需相符)。
8、實收:中文大寫。
9、用途:詳細具體。
10、印花:照規定貼並消印。
11、更改:商號蓋章負責。
12、無效:擦刮挖補塗改鉛筆書寫墨跡不勻。
13、外文:應翻中文。
14、外幣:應折新臺幣及註折合率。
15、印刷或紙張:附樣張。
16、鐘點費:附課程表並註明節數、單價。
17、演出費:於個人收據註明演出時間、場次。
18、各項用途應列各該項之合計。
附表一
(計畫名稱) .
預算數與實支數對照表
單位:新臺幣元
附表二
(計畫名稱)
費用結報明細表
附表三
附表四
收據
附表五
扣繳歸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