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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局施政計畫及預算等之相關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公營事業及其他公法人。
(三) 專業團隊、民間團體:
1、大專院校文化資產相關系所、立案之民間團體、屬於社區層級計畫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組織、文史工作室等,並具有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實務經驗者。
2、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
3、前述第二目之保存者得委託公司、民間社團、學校協助提案辦理。
(四) 個人(自然人):
1、經認定為無形文化資產保存者、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及重要傳統表演藝術、重要傳統工藝、重要口述傳統、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傳習藝生。
2、前述之保存者或傳習藝生得委託公司、民間社團、學校協助提案辦理。
 
三、補助內容及相關程序:
(一) 前點規定補助對象得申請之項目、申請日期與程序、補助經費原則、審核方式、撥款方式、其他應注意事項及考評項目,依辦理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之類別或性質,分別如附表「A類一覽表」、「B類一覽表」、「C類一覽表」及「D類一覽表」所定。
(二) 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局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局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 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向本局申請一百零七年度起執行並經核定之計畫,受補助者得依修正後之第一款附表規定向本局申請變更補助經費。
 
四、補助計畫及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年度計畫經費需求,應依各該地方有關預算編列標準計列。且不得超出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之經費列支標準。
(二) 為利計畫執行、縣(市)納入預算證明及落實地方政府之權責及自主性,本局將針對計畫核定總經費,由縣(市)政府依計畫優先次序及業務急迫性,自主調整相關計畫及經費。
(三)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屬國家、其他公法人、中央機關(構)所屬公營事業者、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提案免納),並依規定自行編足地方配合款,專款專用。經核定補助款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及納入年度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專業團隊、民間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該整項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補助經費。
(五) 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上述第三款至前款規定者,本局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均列為本局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六) 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另其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等亦同。
(七) 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或所有單位、專業團隊、民間團體及個人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受本局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並作為未來補助參考。
 
五、成果歸屬:
(一) 受補助案件應完整繳交成果報告書及其電子檔(需含同報告書內容之word檔、pdf檔、cad檔或其他可讀寫檔、照片及影音資料原始檔等),以及著作權讓與書或授權書正本一份送本局,並依據本法第十條及「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等相關規定,登入本局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之文化資產資料建置平台,依據資料格式上傳成果報告內容。
(二) 接受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包括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局及文化部,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本局及文化部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著作人並同意不對本局及文化部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前開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約定書等交付本局收存。
(三) 文物普查補助計畫所得之文物圖文資料應授權主管機關辦理列冊追蹤審查、古物指定程序必要之重製、改作、編輯、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若經指定,同意其詮釋資料(包括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以開放資料(Open data)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四) 受補助案件成果衍生之專利及收入,其處理參照「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辦理。
 
六、執行與考評:
(一) 為加強輔導、督導考核,得辦理期中或期末簡報,請受補助者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 本局補助之資本門業務工程施作項目,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工程品質控管,本局得籌組督導考核小組不定期進行工程進度及品質考核,並配合文化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查核結果之缺失及改善結果列入下年度補助審查參考。
(三) 受補助者應於請撥各期補助款項時,登入本局國家文化資產資料庫之文化資產資料建置平台進行計畫基本資料建置及執行進度更新。
(四) 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者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月報表或季報表,B類計畫請填報進度及經費執行列管表。並分由交予本局相關督導單位考核,執行細項如下:
1、受補助機關(構)應於計畫執行開始,填列年度工作摘要表及進度表,提報本局進行管制考核。
2、受補助機關(構)應按月(季)填報執行進度情形回報本局(免備文),俾以追蹤管制進度。
3、補助計畫於年度核定後三個月內,未能發生權責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計畫。
4、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若經核定之補助案,因計畫變更、因故無法履行或主要工作項目變更等,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5、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依需求召開檢討會議,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輔導了解。
6、同一案件之同一申請補助項目已獲文化部暨附屬機關、其他政府機關(單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局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經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請撥第一期款時,檢附同一項目未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
7、同一案件其補助項目不同,而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構)申請補助者,本局酌予補助,惟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 補助計畫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六) 考評事項:
1、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應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得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2、計畫執行之考評,由本局就計畫組成「考評小組」辦理。考評以召開考評會議或書面審查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查核。
3、考評項目如附表各類一覽表所定。
4、各補助計畫經考評績效優良者,本局得函請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及國立機關(構)給予計畫相關人員適度獎勵。
5、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或上傳相關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以及各計畫考評之結果,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七、其他:
(一) 因應政策、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與本局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管理及再利用、國際交流等施政計畫需求者,不受申請時間限制,得專案提出申請補助計畫,並經本局業務單位辦理審查程序,並簽陳本局首長核可後補助之。
(二) 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意外事故發生,導致具有本法第三條規範之文化資產身分者遭受災損時得專案提出緊急或搶救計畫,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但屬重大災害,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應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後,再函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 本要點相關表格文件請於本局官網下載。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