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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本園區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收費基準表

費用項目

費用

備註

1)申請費

二百一十五元

單次申請費用

2)場地使用費

八元每日每平方公尺(m2

每日使用時間自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三十分

3)電費

五元

於活動後依實際使用情況計收

4)保證金

二千元

於確認歸還物品並復原場地環境無誤後無息退還

費用合計

1234

 

附加說明:

(一)電力使用收費:使用空間如有空調設備,空調使用費視使用單位實際使用情況,由雙方代表於進場時,即進行抄錄、簽章使用前電表數,使用完後再由雙方依電表上度數抄錄並簽章,電費依實際核算使用度數為根據收取,每度以固定電費新臺幣伍元整計價。

(二)申請單位應確實利用場地,期間若有完整未用時段,應於簽約時告知,由本單位開放供其他單位申請使用。若經查核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將列為日後審查依據。

(三)使用單位另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於確認歸還物品並復原場地環境無誤後,無息退還。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綠島人權文化園區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