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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分流輔導各類文化場館發展,並因應博物館法公布施行,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延續地方文化館計畫推動,落實文化平權,深耕在地文化,強化中央及地方間「資源共享、計畫共行」之概念,建立地方文化館永續經營機制,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次修訂適用期程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及以前年度核定補助案件,按原核定方式繼續執行。
 
三、申請資格及文件:
 
(一) 申請資格:
 
1、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運籌機制(下稱運籌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下稱提升計畫):
 
(1) 符合博物館法第三條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博物館。
 
(2)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及輔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
 
3、整合協作平臺計畫(下稱協作計畫):
 
(1) 本部地方文化館計畫歷年輔導之地方文化館,或其他具備明確文化主題之地方文化館。
 
(2) 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均為整合協作計畫補助對象。
 
(二) 申請文件: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函檢具提案計畫(含電子檔),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2、私立博物館應檢附依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地方文化館屬民間經營者須為合法立案之非法人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由主管機關委託民間管理維護者,並檢附立案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4、提案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應出具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基於債權或物權契約享有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者,原則應檢附向本部提案日起使用期間達四年以上之相關證明文件;惟國、公有土地,國有財產署或公產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提案內容使用之場所應檢附建築物公共安全及消防檢查證明文件,或符合建築法所列公共集會類A1類組;商業類B2類組;工業、倉儲類C2類組;休閒、文教類D2、D3、D4類組;宗教、殯葬類E類組;辦公、服務類G2、G3類組之建築物使用執照、使用許可或其他證明文件,並原則於受本要點補助後一年內完成公共安全及消防檢查。
 
6、遴用之防火管理人應具備有效期限內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
 
四、補助內容如下:
 
(一) 運籌計畫:
 
1、執行目標:
 
(1) 提升縣市文化發展營運管理意識,重視以在地知識為主體的地方學概念,盤點文化資源,推動一源多用,建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事業發展藍圖。
 
(2) 依據縣市文化事業藍圖,輔導館所提升品質與永續營運,統籌地方與社區發展的文化資源,促進廣泛多元文化參與等。
 
(3) 輔導各館所提升硬體建設品質,提出硬體增修的必要需求與成本控制,及自行承擔後續維管等。
 
2、補助項目:成立專責單位或組織,規劃並執行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相關運籌事項及辦理各項人才培育、行銷與資源整合等工作:
 
(1) 輔導館所設立登記、評鑑,成立專責營繕業務管理中心,能審核各館所資本門提案、必要性及合法性。
 
(2) 研提縣市整體館所發展願景、營運管理、文化資源整合規劃策略等。
 
(3) 辦理資源盤點、功能提升、行銷及跨域整合相關事項,並整合相關部會資源,提出鄉(鎮、市)整合建設計畫,具整體發展構想及具體做法。
 
(4) 辦理專業人才培育相關事項。
 
(5) 財務可行性之研究規劃等事項。
 
(6) 建立館所評量與輔導機制,協助館所定位與發展,並輔導館所轉型適性發展。
 
(7) 強化館所之專業提升、服務升級之軟硬體規劃設計。
 
(二) 提升計畫:
 
1、執行目標:
 
(1) 配合博物館法公布施行,強化博物館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專業功能、拓展文化交流、服務及資源整合、提升在職人員專業知能等,達到博物館專業治理與多元發展之目標;並引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透由自我檢視,健全其營運機能、提升其專業功能,探討提出未來館所提升營運發展計畫與目標。
 
(2) 強化館所典藏與管理能量,辦理典藏品整飭、權利盤點、維護、展示專業規劃及典藏數位化(含小圖及詮釋資料)等,以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文物典藏管理共構公版系統」之推動。
 
2、補助項目:
 
(1) 資本門:
 
a、典藏能量提升:典藏空間或設備更新、藏品修復等。
 
b、展示環境改善與更新:空間及設備改善、常設展更新、館群識別系統等。
 
c、公共服務機能強化:無障礙設施、公共安全、友善平權、節能減碳環保等建置與改善等。
 
d、依館所發展及區域文化特色,已有主體館舍為專業營運空間使用,且符合「現有館所經營,能量擴增」、「具清晰主題、具體收藏及充足經營計畫之新增補助館舍者」、「以文化生活圈服務評估,服務不足地區」及「以既有建築更新擴增再利用」等優先補助原則而新、增(改)建附屬場館設施者。
 
(2) 經常門:
 
a、專業功能提升:館藏及館務之研究及保存維護、典藏品整飭、權利盤點、數位化(含小圖及詮釋資料等)、修復及維護、展覽規劃、教育推廣與館際交流等,達到館所專業功能之強化與提升。
 
b、服務升級與友善平權:辦理志工培訓、公共服務之提升與規劃,擴大民眾參與,充實友善平權與多元族群可及性,並透過數位展覽等方式,加強對偏遠地區之服務,實踐館所之公共性。
 
c、資源整合與多元發展:以品牌建構、文創宣導品研發、館際合作、行銷推廣、異業結盟等相關資源整合措施,提升館所之辨識度與多元發展。
 
d、博物館專業諮詢會之組成與運作以及評鑑與認證工作之準備(限博物館申請):檢視、改善與提升博物館之營運發展,落實專業治理,並達成館務中長程發展目標。
 
(三) 協作計畫:
 
1、執行目標:
 
(1) 延續過去計畫成效,活化藝文場館,深耕在地文化,促進地方文化資源整體發展,落實文化平權與民眾參與之近用權,並促使館所朝向永續營運。
 
(2) 依據館所發展、文化平權及區域文化特色等彙整提案,每案以一處以上符合資格條件之館所進行館際合作,並能與在地社群、表演團體、藝文組織等連結者,各提案應包括各館所或團隊多項實質參與層面,以擴大民間文化參與及加強地方文化特色。
 
(3) 加強館所營運主題及內容,與在地社群協作研究累積在地文化,充實內容建構清晰主題,並進一步擴大應用與分享,如典藏、收集、詮釋、展示規劃、教育推廣、文創加值及典藏數位化等,並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及「文物典藏管理共構公版系統」之推動。
 
2、補助項目:
 
(1) 資本門:
 
a、展示與典藏內涵充實:透過在地文化研究,進行典藏空間或設備更新、藏品修復、常設展建置及展示空間改善更新等。
 
b、協作促成及社區開放空間之提供與更新:展演空間之硬體建置或改善、青年創意發展基地、共同工作空間、開放社區各類文化活動場地、文創產業空間、教育推廣空間、觀光資訊站等規劃設計。
 
c、公共服務機能強化:無障礙設施、公共安全環境、性別、高齡、兒童友善空間、環保節能。
 
d、依館所發展及區域文化特色,以主體館舍為專門營運空間所需,且符合「現有館所經營,能量擴增」、「具清晰主題、具體收藏及充足經營計畫之新增補助館舍者」、「以文化生活圈服務評估,服務不足地區」及「以既有建築更新擴增再利用」等優先補助原則而新、增(改)建附屬場館設施者。
 
(2) 經常門:
 
a、館群及社群聯盟:以主題性活動,結合在地文史資源,並透過在地專業社群或專業博物館協作,整合區域資源,組織與在地文化之緊密網絡關係,共同推廣在地文化事業,擴大參與層面。
 
b、充實與營運主題相關的在地知識:深化文史調查研究與應用,辦理館所典藏品整飭及詮釋、權利盤點、數位化(含小圖及詮釋資料等)、修復及維護等館所典藏與在地知識保存與運用。
 
c、文化創意行動:整合地方文化空間與方案,並透過文化創意商品的研發加值,成為地方創意育成中心。
 
d、協作團隊人才培訓:培訓行銷推廣、管理企劃、景觀規劃、文化資產保存等專長之整合協作團隊人才。
 
e、自我評量工作:自我評量指標之建立、觀眾研究等,做為館所績效評核及改進方向。
 
五、申請暨審核程序
 
(一) 申請暨審查期程: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至一百零六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計畫案,本部分年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並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所訂提案期程與原則,提報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計畫,本部分年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並依實際執行狀況暨需求滾動式修正。
 
(二) 審查方式: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審查委員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1) 初審: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依縣市文化政策整體規劃及所轄區域館所需求(需含至少一處民間館所)彙整提案,並應就資格條件與提案內容辦理初審作業,詳實審查及建立優序,將所有提案與審查結果併送本部複審。
 
(2) 複審:由本部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之審查委員會,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計畫進行審議與評分,審查核定各年度補助案件與經費,視情況辦理現地審查。
 
(3) 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檢附基本設計階段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概算等資料,辦理工程專業審議。
 
(三) 審查項目與配分比例:
 
1、運籌計畫:
 
(1) 總體發展願景(百分之二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 計畫內容可行性與永續經營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2、提升計畫:
 
(1)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館所永續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 在地知識蒐整與運用(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3、協作計畫:
 
(1)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館所永續規劃(百分之二十五)。
 
(2) 文化平權與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五)。
 
(3) 在地知識蒐整與運用(百分之二十五)。
 
(4) 以前年度執行營運績效(百分之十五)。
 
(四) 補助比例:
 
1、受補助單位應依本計畫縣市財力分級及本計畫各年度補助比例表編列足額配合款(如附表)。
 
2、民間單位最高補助比例為百分之五十,惟其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議通過者不在此限(惟106年度已核定補助計畫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辦理)。
 
(五) 特殊情況之申請及審核程序:符合本計畫目標卻未能及時提送之提案,得經本部邀集學者專家會同該縣市文化局(處)進行現地會勘或書面審查,評估符合本計畫相關資格、項目等規範後,給予協助輔導。
 
1、屬公立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納入縣市政府預算辦理。
 
2、屬私立博物館者,完成審核程序後,給予補助,視其計畫之重要意義或時效性,納入縣市政府預算辦理或由本部逕予補助。
 
六、經費撥付與結案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核定補助案經費申請手續:
 
1、資本門補助款撥付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配置表、納入預算證明及累計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 第二期:各核定補助案於發包作業完成後,檢附合約書影本(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資料)、第二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3) 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竣工證明或其它經本部核准同意證明完工資料及累計進度達百分之百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經常門補助款撥付原則(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檢附各核定補助案之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執行進度檢核表、第一期款收據、核定補助案經費配置表、納入預算證明及累計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三十證明等,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 第二期:檢附第二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證明等,按當年度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撥付。
 
(3) 第三期:檢附第三期款收據及累計實際執行進度達百分之百證明,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3、跨年度補助計畫,得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數撥款。
 
(二)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須與本部簽訂補助契約,因應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於契約中訂定補助案經費申請程序,得不受本點第一款分期請款之限制。
 
(三) 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四) 結案注意事項:各補助案須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各案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本部同意之文件、經費結報明細表、相關照片或文宣等資料)、各案經費配置總彙總表檢送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完成結案作業。
 
七、補助款注意事項:
 
(一) 本部補助款不得用於人事費、土地取得(含租賃)、館藏文物購置、國外旅費、獎金、獎品及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等費用。
 
(二) 執行過程中遇有經費不足時,應自行籌措財源,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三)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計畫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適用,並應受本部之監督。如有違反該規定者,本部即廢止補助,並追繳補助經費。
 
(四) 配合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之典藏與在地知識整飭、權利盤點、數位化等工作,應依循本部統一之後設資料格式及技術規範辦理。
 
(五) 本計畫補助款應悉數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依本點第六款規定辦理):
 
1、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如有挪用情事,將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項。
 
2、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減)列計畫項目,其調整幅度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函請本部同意;調整幅度未達總經費百分之二十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副知本部。
 
3、補助經費如未能於會計年度執行完畢,須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申請保留展延。
 
4、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或罰款情事,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或按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5、受補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原始憑證由納入預算單位依權責辦理經費核銷。
 
(六) 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由本部逕予補助之私立博物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險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3、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之款項。
 
4、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除有相關規定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關收益部分,如本部補助經費未涉及印製或製作、出版、行銷等費用,實際販售收益無需繳回。
 
5、補助款未經核准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須增(減)列計畫項目,應函請本部同意。
 
6、本部依據受補助案之執行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7、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8、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八、輔導評核:
 
(一)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要求彙整各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執行情形,並配合出席本部召開之進度檢討會議。
 
(二) 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辦理考核與訪視。
 
(三)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已撥付但尚未執行之補助款(或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應依本部訂定之行政督考機制,督促受補助單位執行年度計畫,並應實際需求填報相關表格與資料。
 
(五) 受補助館所若執行成效不佳或不符補助精神者,經輔導後未能改善,將取消次年度補助經費或提案資格,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輔導館所重新定位發展或轉型。
 
(六)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落後者,本部得建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懲處相關人員,其懲處標準由本部另定之。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受本計畫補助之館所,均以永續經營為目標,其營運年期原則須自核定補助日起達十五年以上。
 
(二) 申請本補助計畫之館所應具主題特色,且每年累計開館須達二百日以上。但經本部同意閉館整修者,不在此限。
 
(三) 凡受本補助計畫補助之館所,皆須評估合理營運年期及目標,提具整體構想及財務規劃。
 
(四)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補助項目內容不得重複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若經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並取消次年度提案資格。
 
(五) 本要點補助之各項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小圖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應授權本部及本部可再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與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六) 各館所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 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八) 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九) 館所受本計畫補助之執行成效及後續年度營運成效,將做為申請本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
 
(十) 為配合行政院重要政策性案件補助需求,得逕依相關政策指示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十一)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