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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翻譯出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臺灣原創作品之翻譯出版,呈現臺灣出版品之多元面貌,協助我出版產業拓展非華文地區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依外國法令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出版事業(法人)。

三、補助條件:

(一) 被翻譯作品須為臺灣作家(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正體中文字原創出版作品(例如小說、非小說及圖文作品等。但不包含作品選集在內。)。

(二) 獲補助之譯作以首次在華文地區以外出版者為優先。

(三) 申請單位於申請年度提送之申請案數量不限。但該年度同一申請單位所獲補助至多以三案為限。

(四) 獲補助之譯作須已取得翻譯授權、並於受理年度之次年起兩年內完成出版(出版當年之十月底前)。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含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費、翻譯費、行銷推廣費(以申請案件之中華民國國籍作家赴海外參與推廣活動之經濟艙機票為限)及圖書製作費等。

(二) 每部翻譯出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六十萬元(含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為上限。

(三) 優先補助首次在華文地區以外出版,獲本部金鼎獎、金漫獎與臺灣文學金典獎獲獎書(書單詳公告)

五、申請時間:每年受理申請二次,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一) 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 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六、公布時間:每年截止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公告獲補助名單。

七、申請方式:採網路申請,於申請期間至本部BOOKS FROM TAIWAN(BFT)網頁(http://booksfromtaiwan.tw/)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申請程序。網路申請包括:

(一) 填寫申請表(格式另行公告)及經費預算表(格式另行公告)。申請表得以正體中文或英文填寫。

(二) 上傳文件:(PDF檔格式)

1、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翻譯出版文件,並應於申請文件載明授權費用(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2、申請單位符合該國政府法令規定之立案或登記證明。

八、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內容與議決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 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相關費用。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四) 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具體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出版單位之特色與其在該國之影響及重要性、出版單位針對申請案行銷推廣之構想及出版單位過去行銷推廣臺灣作家或圖書之實績等綜合考量。

(五) 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獲補助者。

九、撥款及核銷:

(一) 撥款分二期,各占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第一期款於完成與本部契約書簽訂後,於本部指定期限內檢送收據(格式另行公告)請款。第二期款至遲於出版當年十一月底前,檢送收據、原始憑證(「行銷推廣費」需檢附核定申請案件之中華民國國籍作家赴海外參與活動之經濟艙電子機票、登機證正本及購票證明)、支出清單(格式另行公告),及翻譯出版成果。翻譯出版成果包括電子檔光碟一份(含封面、目錄、著作權頁,申請「行銷推廣費」補助者,另須檢附核定申請案件之中華民國國籍作家赴海外參與活動之照片及圖說),以及完成出版之十冊圖書,於本部檢視無誤後核撥。電子檔光碟應提供PDF檔案。

(二) 補助款內含所得稅及匯款手續費,於撥款時,本部將依法令規定予以扣除。

十、注意事項:

(一) 申請之單位應列明全部預算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將撤銷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之相關補助。

(二) 獲補助者應同意授權本部基於非營利之目的,在本部相關網站運用已完成翻譯出版之作品。(授權書樣稿另行公告)

(三) 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著作權頁或其它明顯處載明「中華民國文化部贊助出版」之外文字樣(Sponsored by Ministry of Cultur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違反者,本部得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四)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 獲補助者執行申請案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者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之相關補助。

(六) 獲補助者倘放棄申領補助金,應以書面通知本部,本部得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通知候補者遞補;其已領取之補助款,本部得要求依已完成工作項目所占比例返還全部或部分。

(七) 申請案如涉計畫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向本部提出,經本部書面同意。申請案如因故須展延履約期限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本部書面同意後,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

(八) 受補助單位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九)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