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閱讀及臺灣文學創作、行銷,營造良好藝文發展環境,提倡人文思想理念,促進多元文化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前項申請者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項目以文學推廣之「國際文學交流」、「辦理文學研究與調查計畫」及人文思想推廣之「推動或參與國際性人文思想相關會議或交流活動」等三項目為限;公私立學校申請第四點所列各類項目補助以跨縣市活動為限。
三、
本要點不補助實體書籍零售業與政黨及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或活動。
四、補助項目
(一) 文學推廣
1、舉辦文學寫作班、文學獎、文學營或其他相關文學創作人才培育計畫。
2、文學研討:舉辦作家及文學作品之相關研討會及推廣活動。
3、國際文學交流:推動或參與國際性文學會議或交流活動。
4、文學研究與調查計畫。
5、以青少年及兒童讀者為主的文學推廣活動。
(二) 閱讀推廣
1、讀書會導讀、說故事等相關人才之培育。
2、辦理以閱讀為主之演講、座談、研討會、國內書展或相關推廣活動。
3、鼓勵閱讀的實體或數位平臺維運計畫。
(三) 人文思想推廣
1、辦理與人文思想主題相關之講座、論壇、研討會、學術交流等活動。
2、辦理與人文思想主題相關之工作坊及人才培育計畫。
3、辦理與人文思想主題相關之文史調查計畫。
4、辦理重要學術研究成果之出版或應用計畫。
5、推動或參與國際性人文思想相關會議或交流活動。
五、
專案補助:申請案之計畫書所策劃之活動或計畫,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出版交流合作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項目及申請時間不受第二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六、
補助原則:
(一) 申請第四點各款所定補助項目之補助時,其申請案計畫書內如有詳載有助於提升弱勢族群文化近用權之規劃者;或申請文學創作人才培育計畫補助,其計畫書所載培育對象係以青少年為主或含有青少年者;或申請辦理與南向國家相關交流合作計畫者,本部於評選時,得優先列為補助之對象。
(二)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三) 每一申請案僅得申請第四點規定文學推廣、閱讀推廣、人文思想推廣其中一個類別,同案不可跨類別申請。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補助二次為限,每一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計畫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其已獲第一次補助,申請者於第一次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前,如提出第二次補助申請,須另檢附第一次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概況說明,作為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參考。
(四) 專案補助:
1、申請次數及補助額度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2、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相關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其有關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五) 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七、
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 申請者應準備以下文件各一份裝訂成冊: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A4規格完整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申請辦理人才培育之補助,申請者應另填寫師資同意書,同意書正本與前款資料一同送達本部。
(三)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主題;
2、 計畫背景及目標;
3、 計畫內容;
4、 計畫執行期程;
5、 計畫執行方法;
6、 計畫執行進度;
7、 經費需求表;
8、 經費來源分攤表;
9、 人力編制;
10、其他。
八、
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一) 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應於申請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二) 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申請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
(三)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 gov.tw/Web/),並上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全案申請文件一式一份以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九、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迴避。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三)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規畫理念及設計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資源整合性、歷年實績、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 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附件四)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八) 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
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三、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四、
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五、責任義務:
(一) 獲補助者有應本部要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並得將所辦理之活動刊登於本部iCulture網站及同意以開放資料形式授權本部使用。
(二)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三)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四) 獲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