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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管理使用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管理使用,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除自行使用外,以提供政府機關及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學校、法人、公司、團體舉辦文化、教育等活動為限。

三、 凡欲使用本館中山講堂或演講廳者,應先填具申請表(如附表),經審核通過後,應於場地使用前七日繳納場地費,始具效力,但另有約定者除外。場地收費依國立國父紀念館場地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提前或逾時使用者按每小時加收費用。

四、中山講堂暨演講廳之使用時段分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等兩個時段。

           申請使用單位應依所需時段在提出申請表時填寫清楚,按時使用。

五、申請類別及受理時間:

() 系列活動:符合政令宣導或公益活動並經本館審查通過之定期活動。

1、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受理當年度七至十二月檔期之申請。

2、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受理次年度一至六月檔期之申請。

() 個別活動:

          非假日期間仍有空檔,得受理個別活動申請。申請時間應於場地使用前十四日提出,但另有約定者除外。

六、申請單位應繳交文件如下:

() 申請公文。

() 場地使用申請表。

() 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明(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

() 活動企劃書(應敘明活動宗旨、內容、時間、師資及參加對象……等)。

          如檢附資料不足得逕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未於通知後三日內補件,視同放棄。

七、申請文件送交方式:

          申請者得採掛號郵寄或親送辦理。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場地申請」(收件地址:11073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4505號)推廣服務組。

八、審查方式:

() 系列活動:由本館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社會公正人士及本館人員組成審查小組,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召開審查會議。如同一時段有兩個活動以上提出申請,由審查會排列優先順序。審查結果及應繳費用另以書面通知。

() 個別活動:由本館辦理書面資料審查,審查結果、應繳費用及相關協調事項另以書面通知。

九、 申請使用單位辦妥申請手續後,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如天災、人禍、戰爭、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疫病、演講者死亡或重病等),不得要求延期或變更使用時段,亦不得與本館另議檔期或請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十、 本館如有特殊行政或公益需要必須收回中山講堂、演講廳場地使用時,應於十四日前敘明理由通知申請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協調變更場地,場地費用依比例退還;停辦者,無息退還該檔期所繳之費用,原申請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十一、使用單位需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水)、鐵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擴音、錄音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使用單位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申請使用單位不得擅設座位,中山講堂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原有設備一百個之座位數量、演講廳則不得超過一百九十三個之座位數量。

十三、申請使用單位如有違反法令、不符申請內容等下列情事,本館得停止其使用,並限制一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 違背政府法令與政策者。

()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 演講或活動之內容及人員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

() 損及本館建築、設備及人員安全者。

() 以文化、教育活動等為名,而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行為,缺乏文教意義,造成本館演講場地秩序紊亂者。

() 違背本要點有關規定事項者。

十四、本要點經報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國父紀念館中山講堂暨演講廳場地使用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