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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音創作獎獎勵要點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或其他風格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成就之團體、樂團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
2、最佳樂團獎
3、最佳創作歌手獎
4、最佳新人(團)獎
5、最佳樂手獎
6、最佳現場演出獎
7、海外創作音樂獎
(二) 類型音樂獎項:
1、搖滾類
(1) 最佳搖滾專輯獎
(2) 最佳搖滾單曲獎
2、民謠類
(1) 最佳民謠專輯獎
(2) 最佳民謠單曲獎
3、嘻哈類
(1) 最佳嘻哈專輯獎
(2) 最佳嘻哈單曲獎
4、電音類
(1) 最佳電音專輯獎
(2) 最佳電音單曲獎
5、爵士類
(1) 最佳爵士專輯獎
(2) 最佳爵士單曲獎
6、其他類型
(1) 最佳風格類型專輯獎
(2) 最佳風格類型單曲獎
(三) 評審團獎
(四) 傑出貢獻獎

三、獎勵名額、獎金及方式: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除最佳樂手獎得獎者為三名外,其他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二) 類型音樂獎項:
1、各獎項入圍者,以五名為原則,各頒發入圍證書乙紙;入圍參賽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證書各一。
2、各獎項得獎者,以一名為限,各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三) 評審團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四) 傑出貢獻獎
  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獎者在頒獎典禮前已逝世者,頒發獎座乙座。
(五) 前四款入圍、得獎名額,評審小組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四、報名、參賽者資格

(一) 不分類型獎項
1、最佳專輯獎、最佳新人(團)獎、最佳樂手獎、最佳創作歌手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2、最佳樂團獎:應由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3、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其為二人以上樂團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4、海外創作音樂獎:由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從事華語音樂創作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樂團報名、參賽,且國籍不限。但報名者不得同時報名本獎項以外之其他獎項。本獎項得由評審委員提名參賽。
(二) 類型音樂獎項
  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三) 評審團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參賽作品中,具有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提名參賽。
(四) 傑出貢獻獎
  由評審委員就對我國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或其他風格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貢獻及成就者推薦參賽,參賽者應為中華民國人民或團體。

五、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六、參賽作品規定:
(一) 各獎項參賽之音樂作品除本要點及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另有規定外,應為在我國國內首次以實體出版發行或在音樂數位平臺發表(指依法立案登記,提供音樂下載或音樂串流服務之網站或電信服務之平臺)之專輯或EP。各年度參賽作品發行及發表日期規定,另由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定之。
(二) 前款所稱「專輯」,指該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六首以上之演唱或演奏專輯;所稱「EP」,指參賽作品內歌曲數在五首以下之演唱或演奏迷你專輯【Extended Play】。
(三) 參賽不分類型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最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最佳樂團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3、最佳創作歌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4、最佳新人(團)獎:應於各年度金音創作獎報名須知規定日期前,未曾入圍本獎項,且以參賽個人或參賽樂團名義公開發行歌曲合計未達六首(含)以上者。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另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合計達六首(含)以上歌曲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惟團體於換名或改名過程中,團員亦變動,則不受此限制。
5、最佳樂手獎: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歌曲數應為參賽者或參賽者所屬樂團創作或參與編曲,並由參賽者演奏。
6、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為參賽者在我國國內進行公開現場演出之錄影(包括但不限巡迴表演及Live house音樂展演空間演出),現場演出之百分之五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
7、海外創作音樂獎:應為在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發表之華語音樂作品。參賽之作品如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如為EP,其百分之百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四) 參賽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搖滾類:包括但不限另類、金屬、硬搖及龐克音樂等。
(1) 最佳搖滾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 最佳搖滾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2、民謠類:包括但不限抒情、鄉村、indie pop(獨立流行音樂)等。
(1) 最佳民謠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 最佳民謠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3、嘻哈類:包括但不限饒舌音樂。
(1) 最佳嘻哈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
(2) 最佳嘻哈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及演唱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4、電音類:包括但不限舞曲、Remix(混音)、ACG(動漫電玩音樂)等。
(1) 最佳電音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
(2) 最佳電音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5、爵士類:包括但不限Swing、Big Band、Fusion、Blues等。
(1) 最佳爵士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或重新編曲。
(2) 最佳爵士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創作或重新編曲之歌曲作品;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6、其他類型音樂:非屬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之其他類型作品(包括但不限藍調、雷鬼、靈魂樂、Funk、Gospel福音音樂等)。
(1) 最佳風格類型專輯獎:應為專輯,其百分之七十之詞或曲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
(2) 最佳風格類型單曲獎:應為全部或部分參賽者所創作及演唱(奏);同一參賽者報名參賽作品以三首歌曲為限。
(五) 報名「類型音樂獎項」之作品,僅得擇單一音樂類型參賽。但同一作品符合「不分類型獎項」規定者,得同時報名參賽海外創作音樂獎以外之獎項。
(六) 參賽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由評審小組決議認定,作成建議,並經本局核定。

七、評審團獎及傑出貢獻獎由本屆評審委員以書面方式提名、推薦,且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提出。

八、本局應就報名者、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之規定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進行審核,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九、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者、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十、評審作業:
(一) 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 評審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十一、對入圍作品或報名者、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

十二、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 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在非商業性用途下,自該屆金音創作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或得獎作品(包含其封面)及獲入圍者及得獎者上臺領獎畫面於金音創作獎頒獎活動、宣傳造勢活動、得獎專輯CD及專刊中重製、散布、發行、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四) 「最佳現場演出獎」入圍者,應配合本獎項指定之時間、地點進行決審演出。

十三、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證書、得獎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將證書、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者,視為放棄決審查資格,不列入決審評選。
(二)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音創作獎之各類獎項。

十四、本要點各類型音樂獎項若連續三年報名件數低於要點規定入圍名額之三倍,本局得逕予取消該類型音樂獎項。

十五、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