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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1: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推廣獎勵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臺灣文學,激勵活化文學創作,促進文學交流,協助優良文學作品及雜誌出版,增加文學閱讀人口,特訂定「國立臺灣文學館臺灣文學推廣獎勵暨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獎勵暨補助類別及對象:
(一) 臺灣文學獎: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均可參選。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國內合法立案經營文化藝術之出版事業、藝文團體、學校及基金會等之出版單位,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公立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所成立之行政法人機構與組織。

三、獎勵暨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臺灣文學獎:
1、圖書類:含長篇小說及散文(新詩)。
(1) 長篇小說金典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一座。
(2) 散文(新詩)金典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獎座一座。
2、創作類:含劇本、臺語文學、客語文學及原住民漢語文學四項。
(1) 劇本創作金典獎: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座一座。
(2) 臺語文學創作金典獎,每年輪流辦理各文類徵獎。小說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一座。散文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新詩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3) 客語文學創作金典獎,每年輪流辦理各文類徵獎。小說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一座。散文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新詩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4) 原住民漢語文學創作金典獎,每年輪流辦理各文類徵獎。小說取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一座。散文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新詩取二名,獎金每名新臺幣十萬元,獎座一座。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以出版、發行、推廣費用為限,但不包含獲補助單位之人事與行政管理費,每件申請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四、獎勵暨補助條件
(一) 臺灣文學獎:
1、圖書類:
(1) 作品必須由國內出版社出版之作品,含自費出版,惟須有國家圖書館預行編目及國際書碼(ISBN),長篇小說之出版日期限前一年八月一日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散文(新詩)之出版日期限前二年八月一日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2) 必須由一個作者完成,並以印刷形式呈現之華文或本土母語寫作之著作。
(3) 參選者每人每項限投一部作品;進入決審者,頒予入圍證書一紙。本類獎項之獎金、獎座及證書皆歸著作者所有。
(4) 長篇小說參選作品必須十萬字以上;散文參選作品必須七萬字以上;新詩參選作品篇數、行數不限。
2、創作類:
(1) 主題不限,惟劇本創作需是現代舞臺劇劇本,以漢語或本土母語書寫,可上演九十分鐘;臺語文學、客語文學及原住民漢語文學創作,依該年度徵選文類於年度簡章規範之。
(2) 參選者每人每項限投一篇作品;進入決審者,頒予入圍證書一紙。
(3) 參選作品須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媒體形式(含網路)發表過之作品,且該作品不能同時參加其他徵文活動或文學補助申請案,違反本項規定者,將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座。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在臺灣地區發行滿一年且定期出版,以創作、報導、評論為主之文學雜誌。

五、申請時間
(一) 臺灣文學獎:每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八月一日止。
(二) 優良文學雜誌補助: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六、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 申請文件:
1、臺灣文學獎:
(1) 圖書類:檢具報名文件(含報名表及同意書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一之一),並附參選作品一式十份。
(2) 創作類:檢具報名文件(含報名表及同意書各一份,格式如附件一之二),並附參選作品一式十份。另外檢附參選作品電子檔一份,請以Word檔案格式及PDF檔案格式儲存在光碟片。
2、優良文學雜誌補助:檢具申請文件(含申請書、申請總表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一式十份。另外檢附近一年(前一年十一月至當年十月)之雜誌合訂本六份或每期各六冊。
(二) 收件方式:
1、申請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申請截止期限內,檢具所有申請報名文件(含著作資料),並註明申請項目,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館,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所有申請報名文件,不論獲獎勵暨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作業:
(一) 本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未符合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
1、臺灣文學獎另訂審查委員設置要點。
2、優良文學雜誌補助,審核內容與議決補助金額,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三) 評審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及相關費用。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四) 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內容之文學藝術性及社會影響性、推廣行銷活動與過往銷售數據等綜合考量。
(五) 審查結果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公告並通知獲補助者,評審委員名單亦一併公告。

八、撥款及核銷:
(一) 有關撥款及核銷細節,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契約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注意事項:
(一) 申請「優良文學雜誌補助」之單位或自然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館將撤銷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 獲本要點獎補助之單位或自然人應與本館簽訂契約,依約履行。
(三) 獲得補助單位或自然人應於獲補助著作或相關文宣明顯處載明「國立臺灣文學館補助」等字樣。
(四)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五) 獲補助單位及自然人執行申請案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本館得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給之補助經費,且獲補助單位或自然人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之相關補助。
(六) 本館館員不得參加本作業要點之獎勵暨補助。

十、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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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