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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評鑑獎勵要點
民國 108 年 04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獎勵宗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及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以評鑑獎勵方式輔導鼓勵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報名資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成果優良者,其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依本要點報名,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推薦報名,參與評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報名不予受理:

(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計畫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尚未竣工。

(三)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至報名截止日尚未逾兩年。

三、獎勵方式:經評鑑得獎者,由本局公告得獎名單,依下列方式獎勵並公開表揚:

(一) 頒給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獎座一座與獎金,其名額由評鑑小組決定之。

(二) 評鑑得獎者,另得由本局遴選邀請出國參訪交流。

(三) 前二款獎金額度及出國參訪計畫,由本局視當年度預算及文化資產保存政策另行定之。

(四) 評鑑得獎為公有文化資產者,由本局函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敘獎相關單位及人員。

(五) 評鑑得獎為私有文化資產者,其次一年度向本局所提管理維護類經費補助申請,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優核給。

(六) 為傳承與推廣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之維護經驗、營運模式以及具特殊價值之處,經評鑑初審入選者,另由本局規劃舉辦成果展覽及編印專輯出版。

四、評鑑作業:

(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管理維護之評鑑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相關獎勵項目、獎勵對象、報名期間、評鑑作業、報名文件等資訊,由本局公告之。

(二) 本局為辦理評鑑工作,得遴聘專家學者、相關學術團體公會代表及本局有關主管人員組成評鑑小組為之。評鑑小組委員名單,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三) 資格審查:報名截止後,由本局承辦業務單位就報名文件及資料之完整性進行資格審查,提送評鑑小組報告。

(四) 初審:由評鑑小組就報名資料及文件內容進行初審,提名入選名單;並得按實際需要召開初審會議,聽取報名及推薦報名者簡報說明。

(五) 複審:由評鑑小組依入選名單,進行實地勘(訪)查,並召開複審會議決議得獎名單。

五、評鑑基準:

(一) 初審:

1、管理維護概況。

2、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情形。

3、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情形。

4、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5、防盜、防災及保險設備設施或措施。

6、緊急應變計畫。

7、自籌財源以及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8、其他有關管理維護相關事項。

(二) 複審:

1、建物及周圍環境維護現況:包括建築本體維護狀況、周遭環境維護狀況等。

2、防災、防盜、保險計畫執行情形:包括日常管理維護及緊急應變任務編組情形、防災防盜計畫落實、災害保險辦理情形、管理維護人員教育訓練參與情形。

3、日常保養之落實:包括定期檢測及檔案紀錄落實狀況、定期保養與維修情況。

4、維護經費使用情形:自籌或自行編列預算情形、其他經費挹注情形。

5、再利用經營管理情形。

6、對於文化資產價值之彰顯。

六、報名注意事項:報名評鑑獎勵者,應履行或同意下列事項: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與評鑑。

(二) 擔保報名檢送資料及文件,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 其為報名資料及文件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其非著作財產權人者,應同意於初審入選後協助取得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四) 前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評鑑獎勵活動(包括但不限表揚典禮、入選名單複審實地勘(訪)查、出國參訪計畫、編印專輯、文化資產管理維護優良推廣與展覽)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選、得獎之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管理維護資料及其報名文件全部或部分內容。

七、經費來源: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