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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以下簡稱獎助條例)第十七條,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之方式如下:

 

一、成立、捐助成立或捐贈文化藝術財團法人。

 

二、獎助文化藝術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研習及國際交流。

 

三、獎助文化藝術之展演、傳播及推廣。

 

四、獎助文化藝術之人才培育。

 

五、設置、提供或改善文化藝術設施、場地,供文化創意事業、不特定團體、個人創作、展演、排練之用。

 

六、購買文化藝術、展演票券,提供不特定團體、個人觀賞。

 

七、獎助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設置藝術品,美化建築物與環境。

 

八、獎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

 

九、獎助文化創意之研發及人才培訓。

 

十、其他獎助文化藝術事項。

 

第 三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具重大貢獻或特殊意義者,得依下列類別發給獎座,並公開表揚之:

 

一、最佳創意獎。

二、長期贊助獎。

三、藝文人才培育獎。

四、企業文化獎。

五、中小企業貢獻獎。

六、年度贊助獎。

七、評審團獎。

    

    本部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召開會議,辦理前項受獎人之遴選及評議工作。

    

    前項評審委員名單應併同評審結果對外公開。

 

 

第 四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未獲前條之獎勵者,得發給感謝狀。

 

第 五 條    出資種類包含現金、動產、不動產及權利。

 

              以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斟酌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第 六 條    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其獎助金額得於最近二年內累計。

 

第 七 條    外國團體或個人出資獎助中華民國文化藝術事業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