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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原創漫畫內容開發與跨業發展及行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國內以原創漫畫內容延伸應用之相關內容產業,催生臺灣原創內容,豐沛自製能量,並革新技術、行銷與商業模式,創新匯流服務,讓故事原創內容透過跨域多元應用,擴大應用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內容產製類:

1、漫畫輔導金:

(1) 紙本原創漫畫創作、出版及發行計畫。

(2) 數位原創漫畫創作、出版及發行計畫。

(3) 將臺灣原創影視作品、動畫、遊戲內容改編為紙本或數位漫畫製作、出版、發行計畫。

2、圖像內容產製:以臺灣原創漫畫為素材,製作動畫影集、遊戲及角色開發應用等相關跨內容產業合作具產值擴散性的計畫。

(二) 行銷類:指企劃或參與臺灣原創漫畫之國內外市場推廣行銷、國際交流、形塑臺灣漫畫家與漫畫作品之文化品牌等相關活動及計畫(如商展、論壇、國際動漫節等,國外相關活動及計畫得優先補助)。

(三) 人才培育類:增進漫畫從業人員職能或跨域人才培訓之國內外漫畫相關研習活動。

         同一申請案得跨類別申請,惟須註明各類別名稱,計畫子項目與經費概算須依類別分項計列。

三、專案補助

         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本部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其補助類別、申請資格、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申請時間及評審作業等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者資格及申請各項目補助應具備條件

(一) 內容產製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團體。

2、申請者為個人者,需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創作者本人。

3、漫畫輔導金: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若為漫畫刊物,須用固定刊名,且須含中華民國國籍人士之創作,且按期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出版、刊登、發行,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4、動畫影集製作:

(1) 動畫導演之一與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國內製作費用應逾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2) 完成作品應為Full HD 1920x1080 30P或更高等級之畫素。

5、遊戲製作:二分之一以上參與遊戲製作之企編、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若為行動遊戲,需於Google Play商店及Apple store上架。

(二) 交流行銷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2、申請者為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 人才培育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團體。

2、若辦理漫畫人才培育類活動需提出至少一年計畫。

五、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及額度:內容產製類其中之漫畫輔導金,申請案若有助創作者報酬合理化或優化創作產製流程之相關費用,如稿費、研究費、生活補助費、資料蒐集費、助手費等項目,得優先補助。

(二) 除申請前款漫畫輔導金之補助項目外,本部補助額度以不逾計畫書所列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且申請者須於所提申請案計畫書之經費預算表編列自籌款。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獲本要點補助二次為限。

(四) 申請案計畫書內如有有助於提升弱勢、兒少族群文化近用權之內容、規劃或推廣行銷活動,經本部審認符合後,於評選時得列為優先補助案。

六、執行期程及方式

(一) 每年度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執行期程

1、申請案應於本部核定補助公文上所載之期程截止日前執行完畢,並以書面具名向本部申請經費核銷。

2、各申請案如遇計畫變更涉及執行期程展延,須以變更後之核定計畫書及本部同意變更公文上所載之期程執行,並以書面具名向本部申請經費核銷。

(三) 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完成線上申請作業程序,並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掛號郵遞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原創漫畫內容開發、跨業發展與行銷補助-○○類」。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七、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與資料

         申請案應檢送下列文件一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或黏貼。所有文件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

(一) 計畫書(請依計畫類別勾選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需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且需特別於內文註明下列事項:

(1) 申請者現況(公司簡介、營運及財務狀況或漫畫家之簡介及作品說明)。

(2) 過去實績說明(無則免)。

(3) 推廣行銷或發行計畫(如OTT平台)。

(4) 以質化描述及量化數據說明該申請案帶來的市場價值及推廣成效(如發行量、點擊率、下載次數、票房收入、觀影人次、開發ACG角色數等)。

4、若申請補助類別內容產製類第二目者,應包含五百字以下劇情大綱(申請角色開發應用計畫者免)、人物介紹、美術設計風格說明。

5、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

6、經費預估表,應明列經費預估項目及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

         計畫期程可跨年度,但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另經費預估表應分年度編列。並註明資金來源為自資或合資,資金來源有向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或獲補助、捐贈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財團法人名稱、補助(捐贈)項目、金額及占整體經費之比率。

7、其他相關事項。

(二) 資格證明文件、切結書:

1、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者應依所申請之類別及要件,檢附符合規定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證明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2) 第二點之申請者,如申請計畫內容為出席國外國際交流活動,應檢附出席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2、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個人首次漫畫創作出版切結書。

(三) 第一款至二款文件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八、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要點之評審作業,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 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配分

 

計畫具體可行性、完整性

百分之二十

 

計畫之台灣文化素材含量、內容之創意性和扎實性、創作者報酬合理性

百分之四十

 
 

該活動或計畫對漫畫及相關產業之推廣性、擴散性、重要性

 

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百分之二十

 

計畫經費配置之合理性

百分之二十

 

(四)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函知獲補助者;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 依第二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六) 申請案依第二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除將評審結果函知獲補助者外,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九、撥款及核銷

(一) 申請核撥補助款方式

1、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2、獲補助者於核銷結案時,基於推廣漫畫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之必要,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及其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方式及次數利用,並應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有利用他人著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方式及次數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3、獲補助者應依第七點第二款各目所載,於核定之計畫執行完成後,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原始支出憑證、本部抬頭之收據、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前目規定之授權書、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如出版發行紙本出版品二套、創作者國籍別、發行量、票房收入、觀影人次或網站點擊量證明文件、產出作品等)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4、獲圖像內容產製補助者之動畫、遊戲製作,應於計畫執行最後一年核銷結案時,將動畫片或遊戲剪輯成二十秒至六十秒HD規格之數位影音檔案。

5、獲補助者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核撥補助款應注意事項

1、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相關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其有關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2、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4、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並載明於成果報告書中。

5、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6、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7、請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檢視所取具之普通發票,俾利單據合法核銷。

8、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結案資料、未達計畫預期效益目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本部得與獲補助者簽訂補助合約書,合約由本部另訂之。

(二) 本部如需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應配合並依據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如遇著作財產權爭議,應由獲補助者自行負責。

(四)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五)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如遇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且同一案變更以二次為限。

(六) 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部徽請逕至本部網站下載區-「圖檔及影音」下載使用。獲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核銷時應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七)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前履行本部核定之企劃案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翌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部,向本部申請放棄所獲補助,並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八) 獲補助企劃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九)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不得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者,自被廢止補助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1、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者。

3、獲補助者違反第九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應繳交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完全,經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三)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相關經費應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部。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依本要點申請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依前點第七款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情形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相關經費不予核銷;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五)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十二、其他規定

(一) 本要點之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時,本部得停止辦理,解除合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部賠償或補償。

(二)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如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三) 獲補助者另應遵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有關「出版品之分級管理」規定,先就刊物內容自行審查並予分級。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相關規定裁罰。

(四)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