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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須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中正紀念堂古蹟設施及周邊文化景觀,樹立國際觀光形象並確保鄰近社區安寧,建立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管理規範,特訂定本須知。

二、戶外場地指中正紀念堂周邊之民主大道、大孝門廣場、環堂道路大孝門段、環堂道路堂後段。
  民主大道屬國定古蹟範圍,其他場地則屬文化景觀範圍詳如附圖一。
  各處戶外場地使用區段詳如附圖二。

三、戶外場地除本處或上級機關使用外,並對外出租。

四、民主大道租用基於國定古蹟之場地設施維護、建築景觀、遊客安全及社區安寧等考量,以政府政令宣導、藝文展演、公益活動等使用為主。不提供園遊會或攤商性質、音量過大或有損古蹟場地設施疑慮之活動申請。

五、租用民主大道者,須於左右兩側各保留四公尺以上之通道,供遊客通行;升旗台前方,須保留十五公尺以上之通道,供禮兵升降旗使用。  為維護國定古蹟之場地設施,於申請時須提出布卸場地及活動期間維護地坪之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及搭設舞台或臨時性建築物立體圖。
  申請人如有搭設舞台或臨時性建築物之需要,其申請及搭設除應依臺北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外,封閉式臨時攤棚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前項封閉式臨時攤棚高度超過六公尺者,如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且於民主大道東側保留三十五公尺以上區域供遊客拍攝與活動,本處得同意搭設。

六、園遊會或攤商性質之活動,僅限於環堂道路堂後段申請舉辦。

七、為推廣文化觀光及生活美學,花卉、文化特色之商品或有機農產品等,經本處同意者,得於大孝門廣場及環堂道路大孝門段舉辦推廣及販售活動。

八、申請人應依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提出申請,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始得籌辦相關活動。未經本處審查通過前,籌辦活動前置作業所衍生之經費及相關風險,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九、戶外場地每次申請使用期間以一個月內為原則,不得連續申請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須以書面說明原由,經本處同意後始得使用。

十、布卸場地及活動期間進行事項應依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場地布置應與本處審查通過之企劃書內容相符,不得增設或改變未經本處同意之設施。

十一、戶外場地及園區道路禁止停放車輛,布卸場貨物卸裝載後,須立即駛離園區,如有特殊情況須徵求本處同意。

十二、其他未盡事宜,依本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附圖一
國定古蹟範圍及文化景觀

桃紅色部分為國定古蹟範圍,包含中正紀念堂、民主大道、民主廣場及正面牌樓
黑色虛線內為文化景觀
 
 
附圖二
戶外場地申請及使用區段

灰色區塊:民主大道(左右兩側保留四米通道,升旗台前方保留十五米通道)
紅色區塊:環堂道路大孝門段
黃色區塊:大孝門廣場
咖啡色區塊:環堂道路堂後段
桃紅色區塊:販賣機及垃圾桶空間須保留空間
綠色區塊:身心障礙停車格須保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