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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授權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館內數位典藏內容,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以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典藏數位圖像:為本館典藏品所產生之數位圖檔。
 
(二) 衍生品:指利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製作有別於「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授權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一)所列申請用途項目之相關產品(如附件二)。
 
(三) 營利使用與非營利使用:由本館依申請使用目的或行為認定。

三、典藏數位圖像申請授權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附表一),註明基本資料,敘明使用用途;開發衍生品者,應檢附設計企劃書,設計書圖(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建議售價等內容)等。申請人須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提出申請,本館承辦單位應自受理申請表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並為准駁之決定後,以審核結果通知書(附表二)書面通知使用人審核結果。本館亦保留對申請人使用典藏數位圖像之同意權。若涉及著作權相關法令規定限制者,本館得不提供授權利用。

(二)申請人申請依著作權法本館無權授權之作品,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附表三)

(三)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由本館進行文件審查等相關作業。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缺漏等事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申請文件經本館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

(五)申請人完成前款之繳費後,由本館交付申請之影像資料。

(六)申請人應於借用期限內將借用之圖檔及填具「檔案處理切結書」(附表四)後一併歸還本館。

四、本館提供使用之典藏數位圖像,同一目的之使用以不超過三十張為限。以營利為目的製作衍生品或使用數量超過上文所訂上限者,本館得採專案議約方式收費。

五、本館典藏數位圖像提供格式與使用範圍如下:

(一)本館所提供數位資源,以本館現有之數位檔案為原則。

(二)除申請使用目的為電子資源外,其它目的之使用不包括網路公開傳輸之授權。

六、申請本館典藏數位圖像僅限當次使用;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得申請延長一次(附表五)。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其有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七、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成品,應於適當處註明「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等文字,必要時本館得要求另註明原作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另,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一個月內,依申請用途繳交一定數量之成品(詳如附件一、二備註說明),供本館存參及應用。成品屬多媒體出版者,所繳交之成品須為公播版。

八、利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應依「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授權使用收費標準」支付費用。申請利用類別未規定者,本館得依類似可比照之項目辦理。申請利用之類別,依本館之認定為凖,本館並得就所提供藏品圖像數量、規格及使用範圍做適當之限制。

九、申請人利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得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五)其他足以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六)拒絕繳交切結書。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未向本館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館同意即擅自使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或盜版印刷或逾越授權範圍利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