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文化部(下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善用地方資源,推動影視音體驗與群聚發展,期地方故事與創作能量,藉由影視音載體之展、演、交流等活動,既豐富民眾之文化生活,亦聚塑地方之文化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類別:
本要點包含三項補助類別:「地方影視音體驗計畫」、「創造影視音藝人表演舞台計畫」及「地方影視內容產製聚落計畫」,各該計畫執行目標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 地方影視音體驗計畫:
1、執行目標:推動公有空間再利用,提供在地影視音服務及活動之空間;結合在地影視音發展策略及教育資源,落實影視音美學教育;挖掘和利用地方素材,辦理多元、跨域、創新之影視音活動或聚落。
2、補助項目:
(1) 塑建地方影視音體驗場域。
(2) 辦理影視音文化體驗。
(3) 發展具在地文化特色之影視音活動或聚落。
(二) 創造影視音藝人表演舞台計畫:
1、執行目標:推動公有空間或屬古蹟、歷史建築或六十年(含)以前興建完成之老建築之私有空間再利用,以創造表演舞台方式,主動引進影視音演藝人員並結合當地藝文人士進行長期、定期、定點演出,藉此提供我國影視音演藝人員更多元演出機會,營造帶動地方文化產業發展契機,並提高樂齡居民參與地方社區活動參與率。
2、補助項目:
(1) 塑建影視音藝人表演場域。
(2) 辦理影視音藝人展演活動。
3、上開第二目之(1)補助項目應併同同目之(2)於同一計畫提出,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場次應有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含)出生,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並曾參與三十個以上影視音作品(含網路)演出或演藝資歷達二十年以上之個人或團體參與演出。
(三) 地方影視內容產製聚落計畫:
1、執行目標:結合影視產業及在地文化發展需求,建置影視場景聚落,並提供影視內容產製之服務場域及設施。
2、補助項目:建置地方影視內容產製聚落(如場地租賃、整地、軟硬體建置、設備修繕提升及維護、管理維運、行銷、交通、產製服務等)。
四、執行期程:
(一) 地方影視音體驗計畫:
自本部書面通知同意補助日(發文日)之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業務所需,得提出跨年度計畫(至多兩年)之申請,並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內容包括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部核定後,申請單位於次年仍須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重新審查。
(二) 創造影視音藝人表演舞台計畫、地方影視內容產製聚落計畫:
自本部書面通知同意補助日(發文日)之次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止,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內容包括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
五、申請程序:
(一) 申請文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格式如附件一),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六、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1、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核定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年度補助經費。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2、評審程序:採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審程序。
(1) 初審:就書面計畫進行評審,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並決定初審通過計畫。
(2) 決審:由通過初審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出席簡報,並建議補助金額。
(3) 本部將於審查完畢後,正式函知各申請單位,並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具體可行性及後續營運規劃(百分之四十)。
2、與既有文化特色結合程度、文化平權及多元參與(百分之三十)。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百分之二十)。
4、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管考機制之規劃(百分之十)。
七、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申請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自行編列預算,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各補助類別之每一申請案之計畫補助金額如下:
1、地方影視音體驗計畫:資本門經費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若計畫內容包括資本門及經常門經費支出,二者補助額度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2、創造影視音藝人表演舞台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六百萬元為上限。
3、地方影視內容產製聚落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為上限。
(二) 本部得視各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及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三) 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上限為二案。
(四) 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第二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八、撥款方式: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核定補助案經費之申請:
(一) 地方影視音體驗計畫:分三期核撥:
1、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檢送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得以電子檔傳送)、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撥付。
2、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五):檢送進度報告(得以電子檔傳送)、合約書影本(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他經本部核准證明文件)、領據、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證明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五撥付。
3、第三期款(百分之十五):於受補助之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送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資本門經費另檢附完工報告書(如為二年期計畫,第一年請附工程進度報告書)(均得以電子檔傳送)及領據等文件、資料送交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撥付。
(二) 創造影視音藝人表演舞台計畫及地方影視內容產製聚落計畫: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算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分五期核撥經費,各期請款期程及撥款條件如下:
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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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款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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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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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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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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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核定修正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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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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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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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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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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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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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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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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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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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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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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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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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執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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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轄市及縣(市)申請撥款時,除需檢附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領據、整體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得以電子檔傳送)等文件、資料外,第一期另應檢附修正計畫書(含修正對照表)、第三期應檢附合約書影本(或工程相關發包證明資料或其他經本部核准證明文件)、第五期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資本門經費另檢附完工報告書(或其他經本部核准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撥款項,各期款之核撥比例另訂於核定補助函。
九、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計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時,應事先向本部提報修正計畫書並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之。
(二) 受補助計畫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於計畫完成後其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三)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受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合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四) 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年度預算,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率繳回。
(六)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承諾依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研究成果、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同意無償授權並提供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於非營利活動範圍中得為本著作之重製、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利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相關授權書及著作權約定書等相關著作權文件交付本部收存。
(八) 受補助計畫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九) 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十) 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
(十一) 本補助案之提案單位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申請名義人,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有提案,應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整體影視音政策,就鄉(鎮、市、區)公所提案內容辦理初審作業,得擇優作為本計畫申請案,並將所有提案及審查結果併送本部。
(十二)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專業審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查核,並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及審計機關查核工程執行與經費支用情形。
十、執行考核:
(一)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 為了解計畫後續成效,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畢三年內,每年底仍應檢送計畫推動成果及效益予本部。
十一、申請計畫內容除屬本計畫之跨年期計畫者外,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或廢止其受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補助合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申請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