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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藝文專業場館升級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文化生活圈之整體藝文發展,協助縣市政府確立藝文場館專業發展定位及方向,改善藝文空間與設施,落實文化平權,縮短城鄉資源落差,促進藝術文化深耕地方,訂定「文化部推動藝文專業場館升級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計畫執行期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九年止,共計三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跨年計畫之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惟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部分刪減等情況,本部得調整補助經費。
 
三、補助對象及補助範疇:
 
(一) 補助對象: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 補助範疇: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藝文場館為範疇。
 
四、補助類別:
 
         本要點包含三項補助類別:「地方藝文場館整建計畫」、「地方藝文場館興建計畫」及「地方美術館典藏空間升級或購藏計畫」,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盤點藝文場館資源,規劃後續營運模式,並以下四者優先補助:現有場館升級及能量擴增;具清晰主題、具體收藏及充足經營計畫者;文化生活圈整合評估之服務不足地區;以及以既有建築更新擴增再利用者。
 
(一) 地方藝文場館整建計畫(下稱場館整建計畫)
 
1、執行目標:提升地方整體藝文發展,透過改善專業展演設施服務品質,整體擴大展演場館能量,打造友善無障礙空間,落實文化平權,提升文化生活圈優質文化服務。
 
2、補助項目:
 
(1) 藝文場館整建評估或規劃設計。
 
(2) 藝文場館專業設備購置及整建工程。
 
(3) 辦理展演測試活動,以檢驗整建後場館效能。
 
(二) 地方藝文場館興建計畫(下稱場館興建計畫)
 
1、執行目標:以文化生活圈為核心概念,落實文化平權與在地文化獨特性為原則,盤點藝文設施資源,推動強化區域內整體藝文發展。
 
2、補助項目:
 
(1) 藝文場館興建可行性評估或規劃設計。
 
(2) 藝文場館興建工程及專業設備購置。
 
3、前款補助項目,不含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
 
(三) 地方美術館典藏空間升級或購藏計畫(下稱美術館典藏計畫)
 
1、執行目標:依美術館專業發展定位及方向,改善強化專業典藏空間及設施,提升文化藝術作品及檔案史料之典藏、研究與推廣,以建構臺灣藝術史之典藏、展覽、研究與詮釋體系。
 
2、補助項目:
 
(1) 典藏空間整建評估或規劃設計。
 
(2) 配合美術館定位之典藏策略評估研究。
 
(3) 典藏空間庫房專業設施暨設備之購置及整建工程。
 
(4) 購藏藝術品、檔案史料。
 
五、補助經費及原則:
 
(一) 申請提案之場館整建計畫以轄下五處場館為上限,並提出整建優先序位及理由;場館興建計畫以一處為限;美術館典藏計畫以一處為限。
 
(二) 補助金額:
 
1、場館整建計畫:每年補助每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為原則。
 
2、場館興建計畫:依對個案計畫之綜合評估核定補助金額。
 
3、美術館典藏計畫:依對個案計畫之綜合評估核定補助金額。
 
(三) 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第二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第三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文件: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備函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二份(格式另行公告),於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審查委員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補助結果,並得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
 
(二) 審查程序:可採初審、複審、實地踏勘及決審等階段評審程序。
 
1、初審:以書面計畫審查方式決定初審通過計畫。
 
2、複審:由通過初審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出席簡報,決定複審通過計畫。
 
3、實地踏勘:組成審查顧問團,必要時對複審通過計畫辦理實地踏勘,直轄市及縣(市)應依照顧問團意見修正計畫內容。
 
4、決審:辦理審查會議,必要時通知通過複審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依據修正後計畫內容出席簡報。
 
(三) 審查標準:
 
1、藝文場館或美術館之專業發展定位及方向(百分之二十)。
 
2、計畫充份評估使用者需求並符合政策方向(百分之二十)。
 
3、藝文場館整建、興建或典藏之急迫性(百分之二十)。
 
4、藝文場館後續營運規劃(百分之二十)。
 
5、落實文化平權及友善無障礙空間(百分之十)。
 
6、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十)。
 
八、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本部補助預算核撥原則,應依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算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並應查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撥款時,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收據、請款明細表、施工進度表、預算書、契約書等文件。
 
九、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期程、經費、執行場館數等重大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修正計畫函報本部核定。計畫各項工程若因施工之實際情形與原設計不符或其他原因,有辦理工程變更設計之必要時,該項變更設計應於不違背或不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原則下,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審核辦理。變更設計所需經費應在原計畫預算下調整支應,其因變更設計致總經費超出部分,由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二)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針對計畫執行情形與成果進行報告,俾利呈現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三)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之個案工程,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五十且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專業審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辦理工程查核,並接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及審計機關查核工程執行與經費支用情形。
 
(四) 受本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場館整建或興建計畫,本部將組成工程查核小組,於每年度不定期進行工程查核,以瞭解工程實際執行情形,並作為後續補助款匡列之參據。受核定補助之縣市政府,應依查核小組之查核意見辦理。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填報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季報表,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預付款、賸餘數、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本部得檢討調降補助預算金額。
 
十、注意事項:
 
(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四)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計執行賸餘數)達百分之九十,且達成原訂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著有績效者,本部得建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員敘獎。
 
(六)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計畫,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預算實際支付數加計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預付款、賸餘數、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影響數)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部得建請縣市政府予以相關人員,依下列標準之議處:
 
1、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申誡一次。
 
2、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二次。
 
3、年度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記過一次。
 
4、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二次。
 
          前項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本部並得自以後年度補助預算中,依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一予以扣減補助預算。
 
          所稱已執行之應付未付數係指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支付予廠商者,但應列示支付項目及支付時間。
 
(七)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本部得終止補助計畫,並追回補助預算。
 
1、年度可支用預算執行進度,連續二年未達百分之五十,且無正當理由者。
 
2、於計畫核定後一年內未完成工程土地取得及整地,且無正當理由者。
 
3、未依規定執行補助計畫,或於行政上有重大疏失,或藉故拒絕、推諉本部所為合理建議,或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或未編列分擔款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八) 本部補助預算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或施工期程跨年度,確實無法於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須保留至次年度繼續執行,應於年度結束前(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表」二份連同契約或證明文件,送本部彙陳行政院申請保留,核准後始可執行,執行時該保留款不得變更用途與相互移用。
 
(九) 受本計畫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及後續營運成效,將做為本部相關補助計畫審查之參據。
 
(十) 本案補助測試展演等部分,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檢附支出明細、結算證明、成果報告、照片等資料,送本部辦理結案。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本部及所屬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著作人並同意不對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前開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約定書等交付機關收存。
 
(十一) 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場館,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本案屬政府重大建設,相關採購建議以國產品牌為優先考量,以帶動整體藝文相關產業發展。
 
(十二) 本案事涉藝文專業展演場館整建興建工程,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作業應注重廠商施工及施作品質,建議外聘相關領域專家協同驗收。
 
(十三)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十四)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送件申請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五) 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六) 本要點未盡事宜,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