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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擴大全民參與文化政策,落實文化公民權,由下而上推動文化事務,並匯集意見,作為政府文化政策施行之重要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依法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機構或學校等團體。
 
三、補助內容、方式及金額:
 
(一) 論壇主題以全國性或地方性之文化政策相關議題,由受補助單位以由下而上產生為原則。
 
(二) 以區域平衡為考量,原則於全國北、中、南、東各分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或單位,以「審議民主會議」模式進行討論;在地機構或團體優先補助,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
 
(三) 每一場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四) 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論壇必要之業務費用為主,內容包括專案助理費、臨時人員費用、主持團隊費、審查費、出席費(含專家學者諮詢費)、訪視費、議題手冊編撰稿費、場租、設備租借、場地佈置、音響、餐點、差旅及交通費、郵電費、文具費、文宣費、保險費、影印費、攝影錄製費、網路服務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四、申請方式:
 
(一)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書表如附件一)各兩份、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各一份及相關資料,並檢附所有文件之電子檔一份,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評選方式:
 
(一) 初審: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工作坊:初審通過之申請者,應指派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執行人員,全程參與本部舉辦之審議式民主會議工作坊,並於課程完成後檢視及修正原提計畫書,依本部通知期限內送交本部進行複審。該申請者如未全程參加工作坊、或參加後未於期限內提交修正後計畫書,視為放棄參加複審資格。
 
(三) 複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 評審標準:就規劃主題、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1、計畫目標、主題及內容規劃週延性(百分之三十)。
 
2、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百分之三十)。
 
3、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二十五)。
 
4、工作坊參與及計畫修正情形(百分之十五)。
 
(五)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化論壇,原則以該地方政府為執行主體,其委託民間團體協助辦理,論壇核心事項應由該地方政府負責;另民間團體如獲本部補助辦理文化論壇,該年度原則應不再接受獲本部核定補助之地方政府辦理文化論壇案之委託。
 
(六) 受補助單位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
 
(七) 評審作業相關規定應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二),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並將補助款納入地方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六。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七。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二) 受補助對象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對象如為民間團體,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受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接受政府機關之監督。
 
(三) 受補助案件撥款,應檢附領據(發票)分二期撥款:
 
1、第一期款:
 
(1) 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檢送納入預算證明、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分配暨工作進度表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執行進度報表等相關文件,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2) 受補助對象為民間團體者,於通過審核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
 
2、尾款: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檢具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付百分之五十尾款。
 
(四) 受補助單位未按規定繳交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 受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七) 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八)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七、實地訪查: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將邀請專家學者或委託專業輔導團隊,依補助契約所訂審議基本規範及提案計畫書所訂各階段審議指標,進行輔導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受補助對象經輔導訪視,如發現有違反本要點之精神、補助契約所訂審議基本規範、或未達計畫書所訂各階段指標者,本部得撤銷、廢止補助或減少核定之補助金額。
 
(三) 受補助對象應聘請具審議式民主會議操作經驗人員執行相關工作,並依輔導訪視需求提供業務相關文件。
 
(四) 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責任義務:
 
(一) 受補助單位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 受補助單位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三) 受補助辦理之論壇,應錄製論壇辦理情形之影片,上傳至影音分享平臺(如YouTube、Facebook等)並開放各界點閱。
 
(四)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單位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五) 受補助單位之論壇執行委員會組成,需提報本部核定,變更時亦同,並加入至少一位本部推薦之審議式專家學者擔任執行委員。
 
九、著作權之規範:受補助單位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除應無償授權本部不限時間、次數、地域及方式使用外,亦授權本部可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單位同意不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