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保障公眾平等之文化參與及文化近用權,且確保國人不因特定身分、社會性/別、身心狀況、年齡、地域、族群及其他條件等原因產生差異之示範計劃,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民間團體及領有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補助項目:辦理文化平權理念宣導、文化近用權之促進、推廣相關活動。
四、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 申請者應準備以下文件各二份裝訂成冊,並檢附所有文件之電子檔一份:補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A4規格完整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申請辦理人才培育之補助,申請者應另填寫師資同意書,同意書正本與前款資料一同送達本部。
(三)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主題。
2、計畫背景及目標。
3、計畫內容(含無障礙可近性之規劃方案)。
4、計畫執行期程。
5、計畫執行方法。
6、計畫執行進度。
7、計畫執行效益。
8、經費需求表。
9、經費來源分攤表。
10、人力編制。
11、其他。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每年原則受理一次申請,其有必要得另增加,收件期間另行公告之。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將第四點規定之文件以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評審作業:
(一) 初審: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複審: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進行評審。
1、計畫目標、主題及內容規劃周延性,包含無障礙可近性規劃(百分之三十)。
2、內容具體可行性與預期效益(百分之四十)。
3、整體經費合理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四) 受補助者名單、金額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受補助者。
(五) 評審作業相關規定,應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六)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不補助政府、政黨與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所主辦、委辦、策劃及承辦之計畫。
(二) 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申請計畫如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三) 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同一申請者每年度以補助二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四) 本要點不補助康樂性質活動,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與硬體設備購置等費用。
八、專案補助:
(一) 申請計畫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等重大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文化平權業務推展者,本部得依其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其補助對象、項目及申請時間,不受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但同年度已依本要點獲補助未完成核銷結案者,不得再次提出申請;已提出者,本部不予受理。
(二) 專案補助對象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二,如有新訂頒之規定,以新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三)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 受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
(三)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於規定期限內(最遲需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如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檢具成果報告書、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正本及領據等文件,請領補助款。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受補助者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 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 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其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 受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八) 受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二、執行考核: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受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責任義務:
(一) 受補助者有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二) 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須註明是否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受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三)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活動,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受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補助單位。
(四) 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五) 受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六) 受補助者所送之成果報告資料,如照片、影像、紀錄片、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包括但不限片段影音檔)、詮釋資料及相關作品等之著作財產權,除應無償授權本部不限時間、次數、地域及方式使用外,亦授權本部可授權第三人自由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與本部各項網路等推廣活動使用或為加值應用,而數位物件則授權本部非營利使用。受補助者同意不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一
附件二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
直轄市及縣(市)別 |
財力分級 |
臺北市 |
第一級 |
新北市 |
第二級 |
桃園市 |
第二級 |
臺中市 |
第二級 |
臺南市 |
第二級 |
高雄市 |
第三級 |
新竹縣 |
第三級 |
基隆市 |
第三級 |
新竹市 |
第三級 |
嘉義市 |
第三級 |
金門縣 |
第三級 |
宜蘭縣 |
第四級 |
彰化縣 |
第四級 |
南投縣 |
第四級 |
雲林縣 |
第四級 |
苗栗縣 |
第四級 |
嘉義縣 |
第五級 |
屏東縣 |
第五級 |
臺東縣 |
第五級 |
花蓮縣 |
第五級 |
澎湖縣 |
第五級 |
連江縣 |
第五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