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俾對具專業經營能力之文化內容業者加強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為保管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基金)撥付於本計畫之資金,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信託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三、本專戶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原則如下:
(一) 本計畫自正式公告收件日起七年內均得受理申請,並於公告收件日後十年到期。
(二) 本專戶對同一事業投資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為原則。
(三) 各投資案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四) 本專戶不得擔任被投資事業最大股權持有者。
(五) 投資範圍限於國內文化創意業者及文化創意產業基金,並以文化內容業者(指將文化要素以符號、文字、圖形、色彩、聲音、形象與影像等資料或資訊,整合運用之技術、產品或服務者)為主,但不得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及上市、上櫃公司。
四、可申請與本專戶共同搭配投資者(以下簡稱共同投資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 屬創業投資事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2、創業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 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銀行;依保險法組織登記滿二年以上之保險業;依證券交易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投資非證券、期貨、金融相關事業之證券商。
2、銀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保險業實收資本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證券商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 屬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
1、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 屬投資公司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投資公司。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五) 其他文化內容產業投資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五、本專戶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 應由共同投資者提出下列文件申請搭配投資:
1、共同投資者簡介及投資規劃或實績:資金來源、投資經營團隊、人員經歷、投後管理方式等,倘近期有投資文化內容或其他產業之實績,可做為本專戶同意投資之重要審議依據。另已有與本專戶共同搭配投資,則需詳列該共同搭配投資案件之營運或投資績效。
2、被投資事業之營運計畫(包含營運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籌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智慧財產)、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並依該計畫提出投資評估報告。
3、其他經本部公告需繳交之申請表單或投資資料。
(二) 本部應訂定本計畫投資評估及審議核決之投資流程,另行公告之,並設置投資審議會辦理案件審議及其他交議事項,投資審議會設置委員至少二十一人,任期一年,由本部依實際需求聘任,並指定一人為會議主席。投資審議會審議投資申請案,除主席外,由本部自審議委員名單中另邀請八位審議委員出席,並邀請國家發展基金列席。主席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款共同投資者簡介及投資規劃與實績、被投資事業之營運計畫、投資評估報告、過去與本專戶共同投資情形等皆列為審議核決之參考,申請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專戶始參與投資;但共同投資者與投資申請案具利害關係者,應經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之同意。
(三) 決議通過之案件,應由本部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送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四) 共同投資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比例搭配投資。
六、本部得視需要另行選聘一專業管理公司或機構辦理相關投資案之投資後管理事項,按國家發展基金核定之管理費支付標準支付專業管理公司管理費。本專戶投資後管理之原則如下:
(一) 本專戶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由本部推派董、監事人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二) 專業管理公司應就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本部。
(三) 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專業管理公司應依各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五大類分類管理,並應定期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新營運及財務情況,重新檢討調整:
1、正常戶:最近年度之營運及獲利情況均屬穩定良好者,應定期核閱其財務報表。
2、觀察戶:公司成立未滿五年,營運績效尚待觀察者,應定期核閱其財務報表。
3、追蹤戶:公司成立五年以上,營運績效不佳者,應於每月核閱其財務報表,且每季定期檢討。
4、列管戶:公司營運或管理遭逢重大困難者,應每月定期檢討。
5、沖銷戶:公司長期營運困難,大部分已提列投資損失者,俟全數提列損失完畢後予以結案。
(四) 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專業管理公司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了解其經營情形。
(五) 專業管理公司應就被投資事業經營概況撰寫報告,於每季送本部備查。
(六) 專業管理公司應按時更新電腦管理系統並登錄相關資料,對被投資公司之重大情事,應即時通報本部,並為必要之處理。
七、為激勵民間投資者向本部申請共同搭配投資,並投入資源積極協助被投資公司成長,本部得於投資時與共同投資者約定,在本計畫期滿前且被投資事業未上市櫃前,得以本專戶投資平均成本,優先購買本專戶持有被投資事業之百分之二十股份。
八、本部應於投資時與共同投資者及被投資事業約定,共同投資者最遲應於本計畫期滿前提出退場規劃並協助本專戶完成處分作業,若期滿本專戶仍無法完成處分所持有之股份,則本專戶得以每股淨值為出售價格售予共同投資者或被投資公司經營團隊,前開共同投資者或被投資公司經營團隊應全數予以買回。
九、為確保國發基金投資權益,共同投資者及專業管理公司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本專戶未處分共同搭配投資事業之股權前,共同投資者不得處分該投資事業之股權。
2、共同投資者及專業管理公司辦理與本專戶投前評估、投資後管理等工作有關之事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專業判斷,以符合本專戶之利益,履行本要點規定之義務,如屬重大事項則須事先徵求本部同意後方得為之。
3、共同投資者、專業管理公司或其代理人、代表人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行為或違反本要點之行為,致損及本專戶之權益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並得另於相關契約及投資流程訂定或增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