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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藝文欣賞人口及藝術專業人才,協助縣市政府形塑在地藝文特色及建構國際文化識別價值,並進行整體性的資源串聯及規劃推動,特訂定「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執行重點:
 
(一) 藝文教育扎根:鼓勵學生研習文化藝術,落實文化藝術扎根,並藉以形塑地方藝文特色。
 
(二) 藝文場館營運升級:
 
1、打造縣市文化中心演藝場館以專業劇場模式營運,導入藝術總監並培育專業藝術劇場人才,開發不同族群走進劇場參與藝文活動,擴大藝文消費市場,活絡表演藝術產業鏈之發展,成為藝文體驗教育實踐場館。
 
2、提升公立美術館及展示空間之專業營運能量,導入專業策展人及專才培育,強化展覽及藝文教育推廣活動質量,深化藝術史研究,普及藝文資源,落實文化平權,成為民眾藝文生活重要場域。
 
(三) 臺灣文化節慶升級:輔導臺灣文化節慶國際化,彰顯臺灣在地文化之獨特元素,形塑文化藝術活動之國際文化識別價值,將支持各縣市提升文化節慶活動之文化內涵、活動品質及精緻程度,以打造在地文化發展之基礎,促進文化觀光及在地產業繁榮。
 
四、補助類別:
 
(一) 藝文教育扎根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各項文化藝術類型,結合當地既有之藝文特色,選定發展之藝術類型及內容,落實並推展縣市藝文特色。
 
2、加強地方文化資源與教育資源結合,結合轄內之各級學校建構具地方特色之教案,並逐步建立種子師資培育機制。透過學校教育資源讓學生實際參與學習,並藉由觀摩團隊實際演出、學生成果展演、團隊與學校教學交流等方式,增加學生演出經驗及參與感,使文化藝術得以真正向下扎根,並能永續薪傳。
 
(二) 藝文場館營運升級
 
1、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所屬演藝場館、文化中心演藝場館、美術館及展覽空間為範疇。
 
2、表演空間:辦理劇場經營管理、採購或製作節目、行銷推廣、藝術總監及專業人力引進及培訓、跨區合作、辦理藝文場館體驗及友善平等參與藝文等表演藝術計畫。場館發展類型分為「社區扎根型」及「專業發展型」。
 
(1) 社區扎根型:依藝文發展條件,以區域型態經營、推廣表演活動、人才培育及開拓藝文人口,並提供多元型態表演藝術節目為之藝文扎根為營運方向。
 
(2) 專業發展型:具有明確劇場營運目標、專業節目規劃能力、跨區(館)劇場合作或專業表演藝術營運機制及扮演推動藝文體驗教育之實踐場館,以經營專業劇場型態為營運方向。
 
3、美術館及展覽空間:辦理美術館及展示空間經營管理、策劃及執行展覽內容、專業策展人及專業人力引進及培訓、館際合作、辦理藝術教育及推廣、推展文化平權、藝術史研究出版等計畫。
 
(三) 臺灣文化節慶升級
 
1、應彰顯在地文化之獨特元素,形塑文化藝術活動之國際文化識別價值,提升文化節慶活動之文化內涵、活動品質及精緻程度,以打造在地文化發展之基礎,促進文化觀光及在地產業繁榮。
 
2、應參酌下列方向,規劃節慶式推廣計畫:
 
(1) 節慶專業經理(策展人、藝術總監)之導入及專業規劃執行。
 
(2) 在地文化藝術創作者及藝術工作者之深度參與及展演規劃。
 
(3) 在地文化歷史脈絡與文化資源之保存及運用。
 
(4) 在地文化品牌專業形象及其國際文化識別價值之塑造。
 
(5) 在地社區與民眾共識之建立與參與。
 
(6) 周邊產業串聯模式之建立。
 
(7) 國際合作及行銷策略之規劃與推動。
 
(8) 跨領域及跨行政等各類資源之整合。
 
五、補助項目:以經常門為補助經費,得用於辦理相關業務支出、規劃費、專業人才(策展人、藝術總監、藝術經理人及劇場專業人才)聘用費、教師鐘點費、專案人員執行費、創作費、演出費、訓練費、服裝費、道具費、場地費及燈光音響等器材租借費、製作費、文宣費、國際交流費(如國外人士來台之機票費、住宿費或翻譯費)、專業諮詢費、製作費、行銷推廣費、採購表演節目、出版及研究等費用。
 
六、作業期程:
 
(一) 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 執行期程:
 
1、自補助核定後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2、如有跨年度需求者(至多三年),應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定;跨年計畫之次年經費將視前年度執行情形核定;本部補助預算如有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部分刪減等情況,另得視情形予以調整。
 
七、申請文件: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計畫摘要表(申請表格本部另行公告)及計畫書一式二份至本部,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額度後,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辦理。
 
    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一) 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 計畫內容(含本要點各執行重點之計畫內容):
 
1、詳述執行內容及方式(含整體計畫及分年計畫)。
 
2、依所提計畫與地方或區域之連結性,提出可行性評估,並闡述該計畫之發展願景。
 
3、預期效益(詳述質化與量化等具體效益)。
 
(三) 辦理單位分工及配合事項:
 
1、計畫召集人及主要承辦機關。
 
2、相關局處之分工及配合方式。
 
(四) 相關資源之整合、行銷宣傳方式等配套措施說明。
 
(五) 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如為跨年期者,請明列分年工作內容)。
 
(六) 經費預算表(應編列地方配合款,另如為跨年期者,請明列分年經費,並說明自償率及其估算基準)。
 
(七) 管考機制(含自評機制之規劃)。
 
(八) 歷年相關計畫推動之成果及實績(含現有相關計畫分析與說明)。
 
八、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1、採競爭型與透明公開方式辦理,審查委員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出席計畫審查會議。
 
2、評審程序:由本部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評審程序。
 
(1) 初審: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擇定入選縣市,並就計畫內容提出修正建議。
 
(2) 複審:入選縣市應依審查委員所提修正建議提出修正計畫,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核定受補助縣市及年度補助經費。
 
(3) 本部將於審查完畢後,正式函知各申請單位,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並得另於本部網站公告。
 
(二) 審查項目及配分比例:
 
1、計畫內容之具體可行性及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2、擴大藝文消費市場之發展性、節目企劃及策展能力、開發不同族群及推動藝文體驗教育策略、具地方文化特色之教案建構及種子師資培育機制之建立(百分之三十)。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提升計畫執行之效益性、展演場館營運之效益性、媒合企業贊助、建立與業界合作機制(百分之三十)。
 
4、選定之計畫類型與縣市既有文化特色之結合程度及發展性(百分之十)。
 
5、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管考機制之規劃及自籌財源規劃(百分之十)。
 
(三) 依本要點第三點三大執行重點,鏈結藝文教育扎根、藝文場館營運升級、臺灣文化節慶升級等面向之計畫將優於補助。
 
九、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千萬元整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二) 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十、經費撥付及核銷:補助款項分三期撥付。
 
(一)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修正計畫書一式二份(含電子檔)、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款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 第二期款(百分之四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期中進度報告一式二份(含電子檔)、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三)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執行完成後,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含成果報告、經費結報明細表、照片及影音資料等電子檔)、納入預算或追加減預算證明及第三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四) 本部得視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十一、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 本部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委員小組實地訪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單位之相關人員,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併同申撥款項期程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四) 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辦理自評,針對參與學校、場館、團隊等單位的執行過程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落實發展藝文教育扎根、藝文場館營運升級及臺灣文化節慶升級。
 
(五)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需延遲結案者,得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
 
十二、注意事項:
 
(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二)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三) 依本要點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墊付款支用相關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五)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如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本部及所屬機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使用,著作人並同意不對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將前開著作權相關授權文件及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約定書等交付機關收存。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及本部網址,並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 申請單位若有同一案同時向其他政府機構申請補助者,請於附件計畫摘要表中敘明申請其他補助之名稱及金額,俾供審查參考。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將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