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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揮實體書店文化及知識平臺功能,促進實體書店整體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實體書店,指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其登記營業項目須包含有「書籍、雜誌零售」項目之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團體(如公會、協會、合作社、工作室等)。
 
三、申請者資格:申請者須為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或與實體書店相關之國內立案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團體;其為籌設中之實體書店,準用前點及本點之規定。
 
四、補助項目:
 
(一) 籌設中或實際營運未滿三年之實體書店之創設及營運計畫。
 
(二) 實際營運滿一年以上之實體書店之營運及特色發展計畫。
 
(三) 實際營運滿七年以上之實體書店營運經費補助申請。
 
(四) 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或與實體書店相關之國內立案獨資、合夥事業、法人或團體辦理國際交流、整合行銷與建立共同銷售平臺等可促進實體書店整體發展之相關計畫。
 
(五) 已實際營運之實體書店辦理文學閱讀相關推廣活動計畫。
 
五、補助範圍及限制:
 
(一) 申請前點第一款補助者,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指所需之營運支出費用,包括書店專職人員薪資、書店租金、空間裝修、營運所需之設備購置(如電腦軟、硬體及周邊設備、辦公設備及什項設備等)等費用及行銷宣傳辦理費用等;其屬書店租金、人事費用及營運所需之設備購置費用以合計不超過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 申請前點第二款補助者,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七十五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包括前款所定之各補助項目費用;其屬書店租金、人事費用及營運所需之設備購置費用以合計不超過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 申請前點第三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適用前款規定辦理;其屬書店租金、人事費用及營運所需之設備購置費用以合計不超過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四) 申請前點第四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指經本部核定通過之申請案所載計畫辦理之相關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薪資、辦理計畫所需之設備購置(如電腦軟、硬體及周邊設備、辦公設備及什項設備等)等費用及行銷宣傳辦理費用等;本項經費不補助受補助者辦公室租金及空間裝修費用。
 
(五) 申請前點第五款補助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補助款之補助科目範圍,指經本部核定通過之申請案所載計畫辦理之相關費用;本項經費不補助書店租金、空間裝修、專職人員薪資、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及設備購置等費用。
 
(六) 每一申請案如有前點各款所列二個以上之類型,應擇一申請補助。
 
(七) 補助款不補助下列經費項目(該經費項目得編列於自籌款)
 
1、營業用圖書購置費。
 
2、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燃料費及油資。
 
(八) 計畫書所列各項工作及經費項目於核定補助後,因情勢變更有調整必要時,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報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九) 申請案所附同一或類似計畫書已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專案補助:
 
         本部對於申請案具特殊原創性、閱讀推廣、人才培育、交流合作與促進實體書店整體發展等具重大正面效益,或有急迫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
 
七、申請應備之文件及資料:
 
(一) 申請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補助者應檢具申請表及計畫申請書(附件一)一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重點內容(包含計畫特色分析及營運重點摘述)。
 
2、書店簡介(包含經營理念及經營方式等)。
 
3、組織成員編制狀況(包含組織架構職掌、成員姓名及職稱)。
 
4、前一年營運狀況說明(簡述說明並列舉歷年實績,籌設中或成立未滿一年之書店免附)。
 
5、計畫內容及實行方法(包含營運策劃說明,例如空間修繕、活動內容、時程、執行方式、辦理地點等)。
 
6、計畫目標及預期效益(包含指定目標及自訂目標)。
 
7、計畫執行進度。
 
8、經費需求表:含計畫內容之各項經費配置,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9、自籌經費說明。
 
10、其他:其他創意規劃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如過去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11、符合第三點申請者資格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依我國法令立案登記證明影本(須含營業項目內容,籌備中之書店免附)或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如書店納稅證明影本及房屋所有或租賃證明影本等)。
 
12、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二) 申請第四點第三款補助者應檢具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1、營運經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二)。
 
2、申請者依我國法令立案登記證明影本(須含營業項目內容)。
 
3、近二年辦理藝文相關推廣活動紀錄(含媒體報導)。
 
4、相關佐證文件(如納稅證明影本、專職人員薪資支出證明及房屋所有或租賃證明影本等)。
 
5、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三) 申請第四點第五款補助者應檢具下列申請資料一份:
 
1、辦理文學閱讀相關推廣活動申請表(附件三)。
 
2、辦理文學閱讀相關推廣活動計畫書(含經費需求表、自籌經費說明)。
 
3、符合第三點申請者資格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依我國法令立案登記證明影本(須含營業項目內容)或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如書店納稅證明影本)。
 
(四) 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表)註明是否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八、申請期間、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原則上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限於該申請年度內執行完畢,且計畫截止日不得超過該申請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三)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及上傳第七點規定之文件,並檢具補助經費申請書(表)、完整申請資料,以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等一式一份,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推動實體書店發展補助」,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掛號遞送本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九、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案及補助金額,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人數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評審委員名單俟補助名單核定後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三) 評審標準:
 
1、採競爭性評選,由評審委員經評審後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2、申請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補助者,評審委員應就申請案之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後進行評選。
 
3、申請第四點第三款補助者,評審委員應就申請者之經營現況、歷年辦理藝文相關推廣活動實績及其對在地文化發展之重要性等綜合考量後進行評選。
 
4、申請第四點第五款補助,其申請案活動計畫係以新住民、弱勢族群、兒童或青少年閱讀推廣為主題者,本部於評選時,得優先列為補助之對象。
 
(四) 實際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十、撥款及核銷:
 
(一) 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其採多次撥款方式者,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三) 籌設中實體書店獲補助者,須於獲補助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立登記,未完成登記前不得申請撥付經費;逾期未完成設立登記者,視為放棄該申請案之獲補助資格。
 
(四) 申請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本部指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規定檢具收據、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附件四)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獲補助者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五) 申請第四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於該申請年度十一月底前三十日內,檢具前款所定各項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獲補助者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六) 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結案資料、未達計畫預期效益目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七)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並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八)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有未依原計畫實施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完畢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編計畫經費,且未依規定申請計畫變更時,獲補助者應於成果報告書具體說明理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本部將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所說明理由之合理性,決定是否維持原補助金額,或依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九) 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一、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二、申請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補助獲核定補助者,其計畫書非經本部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活動名稱等)。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
 
十四、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所提申請資料或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補助案執行成果之品質,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獲補助者有配合訪視考評及隨時向本部說明計畫進度之義務。
 
十五、獲補助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
 
十六、著作權之規範:獲補助者同意本部基於推廣實體書店與文學閱讀,以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之必要,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及其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成果報告資料,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獲補助者並同意對本部及其再授權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十七、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