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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3: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展覽場地申請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工藝創作、推廣生活工藝及工藝美學與增加工藝家知名度,特提供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以下簡稱臺北分館)提供場地,公開徵求展覽提案,歡迎工藝家、設計師、工藝協會、相關學校及學生提出展覽申請。

二、本要點所稱之場地,係指臺北分館三樓「Unique創意展示空間(一百一十一平方公尺)」、「Craft Tide工藝新潮展示空間(六十九點九平方公尺)」及九樓「多功能交流空間」(一百○三點五平方公尺)。

三、展覽時間
  每一檔展期原則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約三十~四十五天)。

四、申請資格
  熱心工藝技術傳承與推廣之工藝師、工藝協會、機關學校與學生(高中職以上)等,並能配合臺北分館營運宗旨方向,及推展全民生活美學、工藝教育使命者。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於每年六月十日至七月三十日間為原則,向本中心臺北分館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慿),如仍有空檔時,將另行於本中心網站公告接受申請。
(二) 申請文件:
1、填具展覽申請書(如附件一)乙份,團體聯展需附參展者名冊,機關團體需蓋機關團體印信。
2、資料光碟乙份:含申請書、計劃書、展出作品圖檔(一~二MB之jpg檔)等。
3、參考資料:如相關參展成果、文宣、照片、圖文或作品專輯等。
(三) 申請注意事項:
1、送審之資料及作品圖檔等,如缺件或圖檔無法清楚辨識,本中心得請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放棄申請。
2、申請時所附照片至少須呈現十件以上作品,如以團體聯展參展,每人至少需提出作品照片一張,不得以一人作品照片代表。
3、展覽性質如為比賽徵件成果展或學生畢業展等無法預先提出作者姓名或作品清單者,得以展覽企劃書或比賽簡章等取代作品圖檔資料。
4、申請表件及所附資料,請自行留存底本,恕不退還,如有需求,請另行告知。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件:
1、申請表件填報不實者。
2、經本中心排定展出日期,未依排定日期展出,且無正當理由未於展出前三個月通知本中心臺北分館,或展出前未完成相關作業,致使展覽無法如期開展者,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3、破壞、毀損臺北分館展覽場相關設施,情節重大者。

六、申請文件送交方式:
  檢附上述申請文件以郵寄或親送辦理。
  收件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展場申請」(收件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一號)。

七、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由本中心成立工作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倘若缺件,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恕不受理。
(二) 複審:通過初審者,由本中心組成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審查結果分為-
1、「合辦」:臺北分館提供展覽所需場地及展覽期間所需水電。
2、「自辦」:依臺北分館展覽場地使用收費規定(如附表)繳交展覽期間所需費用。
3、「未通過」。
(三) 評分標準:
1、申請人資歷、獲獎紀錄等(百分之三十)。
2、展出內容與臺北分館配合度及展覽規劃完整度(百分之五十)。
3、其他:如作品創新性、對工藝推廣貢獻等(百分之二十)。
(四) 審查結果將以書面函知申請人,並由臺北分館依展覽空間和性質協調安排檔期。

八、繳費方式
(一) 排定展出日期接獲通知後,於五日內繳納場地費用總額之四分之一為訂金,逾期未繳費者場地恕不保留:展出前二十天繳清場地費用金額,逾期未繳費者場地恕不保留,訂金不予退還。
(二) 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取消場地,展出者應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向臺北分館提出申請,經臺北分館審核確認無誤後無息退還所繳之場地費用(含訂金),除前述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展出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場地,否則沒收場地訂金。
(三) 場地使用費用請匯款至指定銀行【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24615002-128000,戶名: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九、展覽注意事項
(一) 提供協助事項
1、經本分館審查結果為「合辦」者,展場各項輸出(含主題板、說明板、展品說明卡等)由展出者自行設計,內容和規格經本中心同意後,由本中心負責印製;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餘類似之涉及商業交易或買賣行為(配合展覽辦理之DIY教學材料費除外)。
2、審查結果為「自辦」者,展覽各項文宣品(含主題板、說明板、展品說明卡等)之設計及印刷,由展出者負擔,惟內容、規格需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可印製;展出作品可標價或售票等商業交易行為,惟販售等各項服務需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並應依相關稅捐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
3、展覽專輯、邀請卡及DM等文宣品皆由展出者自行設計與印刷,郵資由展出者自付。
4、展出者可於展覽期間規劃辦理示範表演、教學DIY等活動,臺北分館協調提供教學場地,活動相關助理人員、工具與材料請自行安排及準備。
(二) 場地維護、佈展、卸展等事項:展覽期間展出者需派員到場維護展品安全及提供觀眾諮詢服務;展品之佈置及拆卸皆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卸展所需特殊材料及工具設備由展出者負責。
(三) 其它事項:
1、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展品攝影等,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2、展出期間、展品之保險由展出者自行投保,展出作品於展覽期間如有被毀損情事或遺失者,由展出者所投保之保險金補償之,展出者不得要求本中心賠償,但本中心應協助處理。
3、展出者如欲舉辦開幕式(如茶會、剪綵或記者會),請自行安排司儀、茶水、茶點供應等細節,並須於展出前一個月與臺北分館洽定開幕式流程。
4、展出者應遵循本要點辦理展覽,善盡使用維護之責,如不依規定造成損害者,除應負賠償責任外,三年內不得提出展覽申請。
5、團體以聯展名義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展出者應以審查通過之參展者名冊為限。
6、於臺北分館申請之展覽活動,基於教育推廣,本中心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確定展出後,需繳交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同意專輯圖片及撰寫之文字授權本中心臺北分館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之使用,並配合相關推廣活動。

十、其它注意事項:
(一) 展覽場地如遇本中心急需使用時,得由臺北分館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展出者不得要求賠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用。
(二) 展覽經排定日程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三個月通知本館,除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戰爭、嚴重傳染病疫、展出者死亡、重病等重要因素),如未先行通知者,三年內不受理展出申請。
(三) 展場之佈置需與臺北分館承辦人員協商後決定,佈置作業應於開展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展場之卸展應於展期結束之次日下午五時以前全部包裝及拆卸完畢,並將場地恢復原狀,如有特殊狀況,可與臺北分館協商。
(四) 為響應環保,展出場所內禁止擺設花圈、花籃等。
(五) 佈(卸)展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臺北分館原有設施,嚴禁使用無法去除與傷害設備之黏著物。
(六) 開展前,展出者應對本中心臺北分館導覽志工進行導覽解說,講解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
(七) 作品展示方法請考量參觀動線與防盜安全,如因展品佈置不當導致展場或展品毀損、民眾受傷之情事,展出者需負賠償責任。
(八) 作品如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中心不負法律責任。
(九)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中心解釋之。

十一、附表: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展覽場地使用收費規定
場地名稱 面積
(坪)/(平方公尺)
每日金額
(新臺幣)
五折優待後
每日金額
三樓Unique創意展示空間 三十四/一百一十一 三千三百元 一千六百五十元
三樓Craft Tide工藝新潮展示空間 二十一/六十九點九 二千七百三十元 一千三百六十五元
九樓多功能交流空間 三十一/一百○三點五 三千一百元 一千五百五十元
 
備註:
1. 於以上展覽場地付費展出者,均依上列收費規定計算繳納(含水電、清潔及設備費用等)。
2. 展覽時間自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共八小時),不足八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3. 為鼓勵工藝創作、推廣生活工藝,連續租借場地三十日(含三十日)以上,場地使用費以五折計收;展覽如涉及販售等商業行為,場地使用費以原價計收(不提供五折優待)。
4. 排定展出日期接獲通知後,於五日內繳納場地費用總額之四分之一為訂金,逾期未繳費者場地恕不保留:展出前二十天繳清場地費用金額,逾期未繳費者場地恕不保留,訂金不予退還。
 
附件一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展覽申請書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展覽申請書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展覽作品資料表(需達十件展出資料介紹)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展覽申請(聯展或團體展)參展者名冊


 
 
(計畫書格式)
○○○○○(展覽名稱)
計畫書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展覽申請 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本表於展覽申請通過後繳交)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