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國內文學創作新秀、提升臺灣文學創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
三、補助條件:
(一) 創作文類不限,須為全新文學創作,且使用中文或其他臺灣本土語言。
(二) 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 鼓勵類型小說創作,如推理、法律、醫學、犯罪、科幻、奇幻、驚悚、歷史、武俠等主題。
四、補助內容與金額:
(一)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二) 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四十二萬元。
(三) 本要點補助項目,以創作費為限(內含企劃費、研究費、生活補助費、資料蒐集費、影印費、郵寄費、交通費以及相關材料費等),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此屬酬勞性費用,將列入個人年終所得。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 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各一份裝訂成冊:補助申請書封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請繕打並加蓋章),A4規格完整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四)。
(二) 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限於該計畫年度內執行完畢,且計畫截止日不得超過該計畫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三)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等)。
3、學經歷、得獎或作品發表紀錄。
(四) 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 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五點規定之文件,全案申請文件一式一份以掛號寄送本部,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小組決議通過之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三) 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作品原創性、文學發展潛力、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 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
(二)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創作費收據、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如附件五)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五)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六)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 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經本部同意補助之計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含作品名稱等)。獲補助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得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獲文化部贊助創作」字樣。
十二、執行考核:經核定補助之案件,獲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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