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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4: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之籌設,特設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
   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

二、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未來營運之研究、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藝術人才培育之策辦、藝術欣賞人口之研究、活化及表演團隊之扶植。

四、國際藝術文化交流展演計畫及研習活動之辦理。

五、其他有關籌設事項。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五 條    本處於行政院核定改制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時裁撤之。

第 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