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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表演藝術生態均衡發展,鼓勵民間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演藝團體及大專院校。
 
三、補助項目:於國內辦理之表演藝術計畫並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一) 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促進表演藝術國際交流發展,在國內地區辦理之國際研討會或國際性表演活動。

(二) 有助於國內表演藝術多元發展之國際性、實驗性、扎根性、文化多樣性之計畫。

(三) 有助於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生態研究及發展之推廣與出版計畫。
 
四、補助金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 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一式一份及電子光碟,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至下午六時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四)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如因案件特殊,得敍明理由申請分期撥款。
 
(二) 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事宜。
 
(三)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效益評估表、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電子檔)函送本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四) 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五)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部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六)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七) 受補助單位之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八、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受補助單位獲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四) 補助案件評審結果、評審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藝術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