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
研究典藏組。
二、
展示教育組。
三、
工務機電組。
四、
秘書室。
五、
人事室。
六、
會計室。
七、
遺址公園管理中心。
第 四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整理、典藏管理及出版。
二、
國內外博物館、學校、團體之學術交流合作。
三、
典藏管理規劃與藏品之徵集、入藏及登錄。
四、
數位典藏管理系統之規劃與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
標本文物之鑑定、保存、修復及諮詢服務。
六、
專業圖書、期刊之徵集、典藏及服務。
七、
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五 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展示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出版。
二、
社教及藝文活動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三、
展場、影音圖像資料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公共空間之展示及美化。
五、
教育資源服務及管理。
六、
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資料蒐集、數位保存內容之擬定及執行。
七、
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及票務管理。
八、
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第 六 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
建築結構、戶外景觀、植栽美化、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三、
電氣、消防、空調、給(排)水、電信、視聽等機電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
節能措施、水電負載之管制、規劃及執行。
五、
工程採購、履約及品質管理。
六、
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第 七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八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九 條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遺址公園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卑南遺址之調查、發掘及研究。
二、
卑南遺址現地保存技術發展、規劃執行及活化利用。
三、
現地展示、教育推廣之規劃執行。
四、
建築景觀、機電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
植栽綠化、水土保持、生態保育之規劃執行及維護管理。
六、
文宣、行銷、公關及公共服務。
七、
其他有關遺址公園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