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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處務規程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
       本規程。

第 二 條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三 條     本館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 研究典藏組。

二、 展示教育組。

三、 工務機電組。

四、 秘書室。

五、 人事室。

六、 會計室。

七、 遺址公園管理中心。

第 四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之研究、整理、典藏管理及出版。

二、 國內外博物館、學校、團體之學術交流合作。

三、 典藏管理規劃與藏品之徵集、入藏及登錄。

四、 數位典藏管理系統之規劃與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 標本文物之鑑定、保存、修復及諮詢服務。

六、 專業圖書、期刊之徵集、典藏及服務。

七、 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五 條      展示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臺灣與周邊地區史前文化、原住民、南島語族展示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出版。

二、 社教及藝文活動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三、 展場、影音圖像資料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公共空間之展示及美化。

五、 教育資源服務及管理。

六、 臺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資料蒐集、數位保存內容之擬定及執行。

七、 委外業務監督、公共服務、志工組訓及票務管理。

八、 其他有關展示教育事項。

第 六 條      工務機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 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 建築結構、戶外景觀、植栽美化、水土保持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及管理維護。

三、 電氣、消防、空調、給(排)水、電信、視聽等機電設備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四、 節能措施、水電負載之管制、規劃及執行。

五、 工程採購、履約及品質管理。

六、 其他有關工務機電事項。

第 七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 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八 條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九 條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 條      遺址公園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 卑南遺址之調查、發掘及研究。

二、 卑南遺址現地保存技術發展、規劃執行及活化利用。

三、 現地展示、教育推廣之規劃執行。

四、 建築景觀、機電設施之維護管理。

五、 植栽綠化、水土保持、生態保育之規劃執行及維護管理。

六、 文宣、行銷、公關及公共服務。

七、 其他有關遺址公園事項。

  十一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十二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