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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圖像資料授權使用要點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接受各界申請使用本處圖像資料,特依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圖像資料者,指本處典藏品及本處建築、展覽、教育活動、出版品等資料,經攝影、錄影、描繪、影印及數位掃描等方式所產生之圖像。

三、國內、外之公立機關、研究機構、各級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號,或經政府機關立案之民間團體與國內、外學者專家、研究人員及一般民眾,為學術研究、論文發表、出版、展示或教育用途者,得依本要點申請授權使用本處圖像資料。

四、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表(格式如附件一)及簽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申請者身分證影本、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書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政府機關及學校得以公函代之),向本處提出申請。

         每次申請不得逾二十張或該次製作品二分之一(含)以上頁數之篇幅,本處保留審查權;申請案如須以拍攝藏品實物作為平面圖像或以動態影像之錄影作為提供方式者,本處得不為受理。

五、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並獲本處同意授權利用本處圖像資料者,應依「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圖像資料授權使用收費計價基準」(如附件三)所載之計價基準支付利用報酬。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免支付利用報酬:

() 政府機關(構)基於非營利教育推廣目的使用。

() 國內外各博物館、文化單位若與本處合、協辦研究、展示、推廣活動需本處圖像授權者,經雙方協議者。

六、權利與義務:

() 經授權使用之本處圖像資料,公開使用時應於圖說適當位置明顯標註「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提供字樣,其製作成品應無償贈予本處至少二份作為驗證標的,申請者應以書面具結不予重製或有其他侵害本處權益事項之承諾。

() 凡授權使用之本處圖像資料,僅限於本處核定使用範圍,不得未經本處同意擅自授權第三人使用。如有違反,本處將依著作權法及民法等規定,訴請損害賠償。

() 申請人利用本處圖像資料,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處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1、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利用情形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3、未獲本處同意,擅自改作、重製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4、未敘明來源或適當標示。

5、曾有違反本要點規定尚在限權期間內。

6、其他足生損害本處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所列情事致本處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處權益者,亦同。

七、其他: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