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南方演藝團隊之蓬勃發展,強化團隊執行力與經營能力,特依「南方表演藝術發展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南方團隊係指於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高雄市及屏東縣等8縣市立案,並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或跨領域藝術等之演藝團隊。
三、
申請補助計畫之執行期程,自審核結果正式公告日起,至99年11月30日前執行完成為原則。
四、
團隊申請須具備文件如下(請一式二份免備文送本處審核):
(一)
申請書。
(二)
立案證書影本。
(三)
專兼職人員名冊。
(四)
年度計畫書:內容可含括各地巡演、國外重要國際藝術節或專業劇場之演出、藝術家或專業人員駐團、團隊輔導與合作、新創或新製作品之發表等,請明列演出場次、地點、時間以及經費預算。
(五)
相關演出活動精華或代表作品光碟1片(長度:限10分鐘以內)。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
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或學校所屬演藝團隊及其附屬團隊。
(二)
所提計畫已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
六、
受理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受理時間:自99年1月20日起至99年2月2日止。如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天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受理方式: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處提出申請。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
評審時間及方式:
(一)
評審時間:自收件截止翌日起,以30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時本處得延長之。
(二)
評審方式:
1、
初審:就團隊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2、
複審:遴聘具藝術行政背景等專業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
評審迴避原則,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
八、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適切性、內容完整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
九、
補助經費包含演出費、製作費、行銷宣傳費、講座鐘點費、燈光音響租借費、運費、交通費、印製費等項。
十、
補助款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團隊需備文、領據、成果報告書紙本1式2份、經費結算報告書(含原始支出憑證)、影音授權書、未重複申請補助切結書及光碟片(含活動照片或影音、成果報告書等電子檔)等各1份,送本處辦理。
(二)
團隊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1個月內,檢具前項文件至本處審核,俟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逾期結報者,本處得取消補助。
(三)
有關個人所得稅賦,受補助單位應按稅法規定扣繳,並於勞務報酬數據單上註明扣繳稅額,且於送本處核銷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四)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如有賸餘應繳回本處。
十一、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處備查。
十二、 受補助團隊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十三、 受補助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
提供演出照片6至10張或影音資料3至6分鐘,無償授權本處不限時間、地區、次數為任何方式之利用,並不得對本處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各項活動應於相關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處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本處為贊助單位。
(三)
詳實記錄計畫執行情形,並配合本要點相關規範確實執行及繳交資料,以備本處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十四、 評鑑方式
委請各縣市文化局(處)就其所屬各團提供輔導與協助,並進行訪視。
十五、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