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演藝團隊創新製作,豐富藝術資
源,培育表演藝術創作人才,提昇表演藝術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從事音樂、舞蹈、現代
戲劇、傳統戲曲及跨領域表演型態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隊。
(二)創新製作係指具創意構思,且未曾公開演出之新製作。
三、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團隊簡介。
(三)創新製作演出計畫(製作群及演出團員名冊)。上述團隊填報文件
須為 A4 尺寸,一式二份送本部審核(格式如附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一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三)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
五、創新演出之規格如下:
(一)包括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跨領域合作之創新製作,
需在正式演藝場所辦理演出。
(二)應為售票之專業演出。
(三)獲選者需於徵選公告後二年內完成創作,並在國內或國外巡迴演出
五場以上;在上述期間內未執行創作演出者,將停止其再申請之權
利二年,並依比例繳回補助款。
(四)已預定演出場地,將優先納入考量。
六、補助項目如下:
(一)各項委託創作費。
(二)演出製作費。
(三)旅運費。
七、補助原則:
創作內容應具獨創性及藝術性,申請團隊須編列自籌款,本部得依製
作演出規模、效益及對藝術水準之提升等,核予補助部分經費;最高
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佰萬元為上限。
八、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
規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時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四十五天為原則,必要時本
部得酌情延長。
九、評審作業:
(一)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
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
應予迴避。
(二)本部於會議一週前,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團隊出席,提出創新製作構
想十分鐘報告,委員詢答五至十分鐘。
(三)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獨創性及藝術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
計畫之效益性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本部將俟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
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第一
款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撥款及核銷: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
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計畫書及領據
,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暫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執行演出前一個月,檢附領據及執行演出報告、相
關文宣品等申領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3.第三期款及成果審核: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
將領據、全案原始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檔三至
六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部業務推廣運用),函送本部,
憑撥總補助款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如有變更(以契約書附件演出計畫書為對照,含計畫實施期程
、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單位應事先報會核備
,如計畫變更幅度過大,本部得酌減或取消補助款。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
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
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會另案簽約辦理。
(四)補助款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合約依約辦
理,受補助之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簽約
事宜。
(五)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
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
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
(六)本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
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
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部。
十一、本部得就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情形,視業務需要於年度內進行訪視。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部得將其列入未來評審之參考或撤回補助,
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