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國內表演藝術得以長期穩定發展,特依
據團隊規模及發展階段之不同,推行分級獎助機制,訂定「文化部演
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係指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
立案或設立,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
之團體。
三、本要點申請資格說明如下:
(一)
本要點分級獎助共分為三級(卓越計畫、發展計畫、育成計畫),各分級所需具備之資格條件詳如附件。
(二)
分級獎助並非對團隊的藝術水準或藝術地位的絕對評價,係依據不同的團隊發展類型及不同的營運需求,提供不同的補助額度。
(三)
團隊應評估自身之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級別。每一團隊可勾選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至少填一種。評審委員得依據評審結果確定其所應列級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隊。
(二)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五、團隊申請本計畫補助須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總表。
(二)團隊簡介。
(三)團員名冊。
(四)前一年度營運狀況說明。
(五)申請年度營運展演(製作)計畫;申請三年計畫者應附三年之營運
展演(製作)計畫概要。
(六)團隊自我提昇計畫。
(七)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光碟一至三片。
(八)申請年度受邀國外演出之主辦單位邀請函。
(九)已聘僱專職人員之勞健保支出證明影本。
(十)近一年演出之節目單。可提供其他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參考
資料(限十頁以內)。
前項團隊填報文件須一式二份送本會審核,免裝訂。
六、團隊自我提昇計畫為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七、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部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
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
規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時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六十個工作天為原則,必要
時本部得酌情延長。
八、評審程序:採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評審程序。
九、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
酌予補助團隊為推動年度創作、展演計畫所需之固定成本,含專職人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辦公設備提列、雜支等)、人員培訓、排練等營運費用。
(二)
酌予補助團隊展演製作或演出活動所需部分行政費用。
(三)
酌予補助團隊自我提昇計畫所需部分行政費用。
十、
本部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複審評審委員會與決審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由本部遴聘派之。
前項評審委員之組成及迴避原則如下:
(一)
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及全國團隊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
(二)
各組複審會議置委員七人,由複審委員公推主席一人,主席並為決審會議之當然委員。
(三)
決審會議置委員七人,成員由四組複審會議主席、年度評鑑計畫主持人及本部代表二人共同組成。
(四)
複審及決審委員在複決審程序中,本人暨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等親以內親屬擔任團隊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或與進入複決審之團隊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五)
第一項評審委員名單得於事前或事後公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十一、初審程序:
(一)初審為書面形式要件審理,由本部就團隊所送申請文件進行資格
審查。
(二)團隊所檢送文件資料短缺者,得由本部以書面或傳真通知於三天
內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初審作業完成後,由本部將通過初審之團隊資料於第一次複審會
議七天前送交複審委員審閱。
十二、複審程序:
(一)分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等四組審查。
(二)評分準則:為本部前一年度扶植團隊者,年度評鑑成績佔百分之
六十、複審會議審查佔百分之四十;非扶植團隊者,以複審會議
審查為準。
(三)各組複審會議委員出席達六人以上,得召開會議。
(四)複審方式採兩次會議審查,第一次複審會議就團隊過去營運狀況
及申請年度營運計畫內容予以實質審查。經篩選後通知合格之團
隊參加第二次複審會議審查。
(五)第二次複審會議七天前,由本部以書面或傳真通知合格團隊出席
,團隊應提出十分鐘報告,答詢五至十分鐘。
(六)複審委員於團隊報告結束後,即進行逐案討論。必要時本部得就
個案作背景說明。
(七)逐案討論後,由複審委員對申請案個別計分,並進行統計。計分
方法採去除最高與最低分後之個案平均分數,依分數高低進行排
序。
(八)複審委員以排定之優先順序,討論出該組別之補助建議名單。
(九)複審委員就補助建議名單中之團隊,參考所提自我提昇計畫討論
並建議補助金額。
十三、決審程序:
(一)
決審為綜合評量及補助金額之最後核定。
(二)
決審委員出席達五人以上,並有四組複審會議主席全數出席,得召開決審會議。
(三)
決審委員對複審會議提送之補助建議名單及補助額度逐一討論,並得由四組複審會議主席提出複審討論狀況說明。
(四)
決審委員考量預算額度之限制及整體文化生態之平衡,得適度調整補助金額。
十四、評審結果應經決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公布。評審結果未公
布前,不接受查詢。
十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款:受補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收據,至本部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二)
第二期款: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補助團隊應將第二期款收據及期中(上半年一至六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送部審核,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五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存以供審計單位查驗。
(三)
期末成果審核:該年度十二月十日前受補助團隊將期末(下半年七至十二月)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一份送部審核結案。
(四)
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原始支出憑證之保管等事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6、 受補助團隊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7、 受補助團隊對原始憑證之留存,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依序編號裝訂成冊,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之外,並須因應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再審查之需要,妥善保存十年。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隊酌減嗣後補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8、 受補助團隊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六、本部得就團隊之行政作業、財務狀況、培訓及演出情形等營運狀況
,由評審、本部業務承辦單位及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於合約期
間內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相關資料及評鑑委員之評鑑報告,作為下
年度評選之重要參考及複審評分依據。
十七、申請補助三年計畫並經審核通過者,先行框列三年計畫補助額度,
除核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外,獲補團隊仍須逐年提具詳實之年度營
運展演(製作)計畫送本部書面審核,經完成評審程序並參酌本部
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十八、受補助團隊不得從事有損國家整體利益之行為。非經中華民國政府
核准者,不得以任何名義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參加國際活動。
十九、受補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請無償提供演出照片六至十張,影音資料三至六分鐘予本部作業
務推廣運用。
(二)團員更動數達半數以上或展演變更(以契約書附件營運計畫書為
對照)應報會備查。
(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部及審計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瞭解。
(四)團隊參與本部主辦相關計畫之情形,包括受補助團隊之輔導、合
作、觀摩、交流,及其他本部為推動業務所辦理之藝文推廣活動
等,將列為下年度評選之參考。
二十、受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將列入未來評鑑之參考。情節嚴重
者本部得撤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二十一、評鑑小組之年度評鑑報告及預算執行情形,將作為本部調整下年
度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
文化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申請資格一覽表
級別 |
申請資格 |
申請計畫
期程 |
補助額度
(新臺幣元) |
A
卓越計畫 |
◎ 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三年者。
◎ 應有藝術指導或藝術總監。
◎ 專職人員(含行政人員及團員)超過七人(含)以上。(說明一)
◎ 前三年平均營運支出總額及申請年度(說明二)預算營運支出總額(說明三)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 年度展演製作(說明四)於前三年及申請年度(說明二)每年一個以上。
◎ 申請年度總演出場次(說明五)超過二十場(含)以上,其中有八場(含)以上於國內主要之演出場地(說明六)演出,八場以上於大臺北地區以外演出,演出場地若為國內外重要藝術節或重要演出場館,得彈性處理。 |
一年計畫
或三年計畫 |
每年四百萬元以上為原則,並得視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而調整之 |
B
發展計畫 |
◎ 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三年者。
◎ 應有藝術指導或藝術總監。
◎ 專職人員(含行政人員及團員)超過三(含)人以上。(說明一)
◎ 前三年平均營運支出總額及申請年度(說明二)預算營運支出總額(說明三)超過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 年度展演製作(說明四)於前一年及申請年度(說明二)每年一個以上。
◎ 申請年度總演出場次(說明五)超過十場(含)以上為原則,演出場地若為國內外重要藝術節或重要演出場館,則得彈性處理,不在此限。 |
一年計畫
或三年計畫 |
每年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為原則,並得視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而調整之 |
C
育成計畫 |
◎ 團隊在中華民國政府立案滿一年者。
◎ 應有藝術指導或藝術總監。
◎ 團隊之專職行政人員至少一人。(說明一)
◎ 申請年度展演製作(說明四)一個以上。
◎ 申請年度總演出場次超過三場(含)以上。 |
一年計畫 |
每年一百萬元以上為原則,並得視立法院通過之預算而調整之 |
說明:
說明一:專職人員
係指主要之工作時間於該團隊內從事藝術或行政工作,且領有最低基本工資以上之待遇,並由該團隊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者。
說明二:申請年度
為申請補助之年度;以一○五年度為例,申請一年計畫者即指一○五年度,申請三年計畫者即指一○五至一○七年度。
說明三:預算營運支出總額
含專職人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辦公及排練場地租金、辦公室行政管銷費用(水電、文具、辦公設備提列、雜支等)營運費用加上年度展演製作經費、國內外演出經費之總合。
說明四:年度展演製作
係指一套完整之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算之;另製作數不強調必須是全新之創作,可含改編或重製,然須為完整之製作。有關規定如下:
˙ 音樂節目:一場演奏會之曲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 舞蹈節目:一場完整演出之舞碼安排為一個製作。
˙ 傳統戲曲節目:全本劇碼之演出為一個製作,如為折子戲演出,則一場完整演出之劇目安排,視為一個製作。
˙ 現代戲劇節目:一場完整之劇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說明五:年度總演出場次
為團隊年度國內外演出場次之總和。
說明六:國內主要演出場地
係指國內以表演藝術為其主要展演目的,且展演設備符合一般專業標準,並以售票為其主要入場方式之演出場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