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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0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場地管理及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人權綠字第1123000463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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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所轄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及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以下簡稱兩園區)有關人權典藏、研究、展示、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場地及設備使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提供兩園區場地供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之成年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使用。

三、本館兩園區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依據「國家人權博物館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辦理。開放場地租借範圍為:

(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禮堂、白鴿廣場、紀念碑廣場。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人權紀念公園、綠洲山莊多媒體簡報室、貴賓室、會議室、人權教育研習中心學員宿舍、駐園藝術家宿舍、駐園藝術家工作室、研討空間。

四、場地申請時間,每次以不連續超過二週為原則。本館兩園區設備維修保養期間及本館主辦或合辦活動期間,基於本館人力安全,不開放場地申請使用。

五、申請單位所使用之場地如因本館臨時有特殊使用需要,得通知原申請單位改期或解約,並無息退還原繳費用。但已發生之費用仍應由申請單位負擔,本館不予退還。

六、欲使用兩園區場地,申請單位應於使用日前十四天向本館提出申請,連續使用逾三日者,則須提前至活動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文件送本館審查,獲審查通過者始得使用,逾期未提出申請應不予受理。

(一)於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電話洽詢預約。

(二)自本館網頁(www.nhrm.gov.tw/)下載場地租借申請表,依式填妥並加蓋印章,另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以電子郵件傳送、郵遞或親自送達(郵遞以郵戳為憑),須再以電話確認收件狀態。

(三)申請文件包含場地租借申請表、場地申請企劃書、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以個人身分申請者無需檢附)及負責人或個人之身分證影本,但政府機關及學校得免附前開證書或身分證影本,而以公函代之,俾供本館審查。

(四)兩園區聯絡方式:

1、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一三一號,電話:(○二)二二一八-二四三八。

2、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臺東縣綠島鄉公館村將軍岩二○號,電話:(○八九)六七一-○九五。

(五)本館核准申請後,申請單位應於三天內電匯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至本館國庫帳戶(如未繳交場地申請表並經本館審核通過,請勿匯款):

1、場地使用費:

  金融機構名稱:0000022(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國家人權博物館場地設施使用費戶

  帳號:0561-800-306-0007

2、場地保證金:

  金融機構名稱:0000022(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國家人權博物館

  帳號:2461-800-212-6007

   匯款完成後請通知本館或傳真匯款單,傳真號碼:(○二)二二一八-二四三六、(○八九)六七一-二八八。

(六)本館場地申請使用用途,以人權及藝文活動為原則,不開放商業使用。

七、場地費退費規定:

(一) 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未能使用場地者,所繳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二) 於場地使用前三十日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所繳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三) 於場地使用前七日至三十日間,辦理取消或延期者,扣保證金百分之五十。

(四) 於場地使用前七日內,辦理取消或延期者,不予退還保證金。

八、申請單位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於活動前提出申請,並經本館核准,變更以一次為限。未事先申請者,依第六點及第九點第七款規定辦理。

九、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申請單位對於借用場地範圍內之花草樹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與公共秩序,應妥為維護,如有毀損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活動結束後應負責場地之整潔。

(二) 申請單位如需公告、宣傳標語(幟)及啟用燈光、音響空調等設備者,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張貼、懸掛或啟用。

(三) 活動期間之秩序維持、安全維護等,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並配合本館相關規範及要求。

(四) 活動之設備、運輸、意外保險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五) 活動結束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有損毀或清潔未盡完善者得自其中扣繳。清潔費及各項修復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若由本館召商處理,不足者,申請單位同意無條件補繳。

(六) 申請單位如有販售行為應依規定納稅,除販售門票外,不得有其他未經本館核准之營利性商業行為。

(七) 申請案之企劃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應撤銷或廢止原同意使用之處分:

1、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

2、與申請內容或企劃不符、更改活動性質、內容及裝置者。

3、轉介其他單位使用。

4、有嚴重損害各場地設備之虞。

5、活動內容可能有爭議性或有損本館形象者,或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借用之活動。

(八) 場地使用時間:

1、每日使用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如需延長使用時間應事前通知本館,經本館同意後,方可為之。活動最遲應於晚上十時前結束。

2、超時使用者,本館得保留未來之申請同意權。

十、欲申請本要點第三點所載使用空間以外之場地者,應於借用日前一個月提交專案計畫書向本館申請,經本館檢視符合規定後,召開專案審查會議決議出借範圍。

十一、本要點相關經費收支依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