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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0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資料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傳藝秘字第104300084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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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爲鼓勵各界利用本中心典藏資料進行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授權利用之範圍包括本中心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之各類型典藏資料。惟本中心評估認為依本要點准予授權不適當時,保留拒絕授權申請、設定限制或另以專案議約方式處理之權利。

三、申請程序與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附件一)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非營利目的利用:應敘明用途、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利用期限等。

2、直接或間接營利目的利用:應檢附書面企劃書,並敘明用途、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利用期限、售價等。

3、開發衍生品或合作計畫:以專案議約方式辦理。

4、如申請表所載內容不明確者,本中心得通知申請人修改後補行申請。

5、本中心保留依申請人所檢具之申請表認定營利或非營利目的利用之權利。

() 申請案經本中心核准後,由本中心通知繳費,申請人並應簽署本中心授權利用申請人切結書(附件二)繳交予本中心。

() 本中心收悉申請人繳交之費用及切結書後,將依本中心處理流程寄出申請人所申請利用之典藏資料複本、通知拍攝時間或其他配合措施。

() 出版或學術研究、教育推廣用途,應於該刊物、文件出版或刊行後一個月內繳交三份成品予本中心。

() 申請人認知並了解本中心典藏資料之利用,可能需取得本中心以外權利人之授權,本中心僅就本中心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之範圍內,授權申請人利用,申請人須自行取得其利用所需之其他授權。

() 基於妥慎管理典藏資料,本中心得就申請之標的利用數量、規格、範圍及方式等為適當之限制。

() 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就典藏資料為改作或其他非於申請表所載之利用;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中心典藏資料應依「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資料授權利用計價基準」支付費用(如附件三),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有下列情形得以優惠之:

() 政府機關、學術團體或個人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推廣等非營利用途者,得以五折計算。

() 與本中心有互惠關係之海內外博物館、社教機構、學術團體,得以對等原則專案議約。

() 經本中心核可之傳統藝術教育推廣申請案,得由本中心個案決定優惠措施。

五、申請授權之藏品圖像,若本中心因故需重新提件拍攝者,得加倍計價。但基於文物安全顧慮無法重拍時,本中心得拒絕授權之申請。

六、本中心典藏資料提供格式、利用限制如下:

() 本中心提供典藏資料之格式,以本中心現有之數位檔案為限。

() 申請本中心典藏資料以當次利用為限,如有其他利用用途,請重新提出申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依本要點申請利用之成品,應於適當處註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或「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供」等字樣。

八、申請人利用本中心典藏資料,若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有權隨時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利用:

() 違背國家法令。

() 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 利用情形與原申請內容不符。

() 未獲本中心同意,擅自外流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 未經本中心同意逕行重製或改作。

() 未標註出處或來源。

() 其他足生損害本中心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中心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中心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九、獲本中心授權利用後,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利用本中心所提供之數位檔案或其他複本,其屬可歸責於利用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侵害本中心權益時,利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未經本中心同意即擅行利用本中心典藏資料時,本中心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於本中心或司法機關查獲前向本中心補提申請者,得酌情從寬處理。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件一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資料授權利用申請表

 

 

附件二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資料授權利用申請人切結書

 

 

附件三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典藏資料授權利用計價基準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